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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民政局2021年低保政策解释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2-0105005 公文目录:民政信息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28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及《双柏县农村低保兜底实施方案》《双柏县农村低保对象及困难群众动态监测核查机制》等政策文件规定,当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 4770 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60元/人/月。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有权直接或通过已开通政府救助平台,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过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务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适度扣减因病因学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整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于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无法纳入低保的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36种重大疾病人员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36种重大疾病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

纳入低保程序为:收到群众申请后,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开展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评议审核审批通过就可以享受低保。农村低保没有指标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都可以享受,应保尽保。

低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可处以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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