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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工商联直属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2-0210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2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工商联直属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工商联直属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双柏县工商联直属商(协)会财务管理,促进商(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柏县内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县工商联直属商(协)会。

第三条 商(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支出,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商(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由业务主管机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违法所得并进行处罚或吊销登记许可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商(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商(协)会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 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原则上须具备处理会计业务的相关资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财务业务知识培训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商(协)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民政、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商(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商(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商(协)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商(协)会的业务收入范围包括:

(一)商(协)会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企业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接受国外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的物资应报同级统战部门审查和备案)。

(三)商(协)会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商(协)会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商(协)会的经费资助、委托代办及购买社会服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下属实体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业务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商(协)会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商(协)会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商(协)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商(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三)商(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要依法合规,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或变相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商(协)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报请批准接受捐赠后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四)商(协)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院(所)、学校、杂志社、中心等实体,商(协)会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五)商(协)会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六)商(协)会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第九条 商(协)会会费收取。商(协)会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商(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商(协)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行业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商(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培训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

(三)商(协)会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商(协)会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商(协)会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商(协)会不得列支与本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商(协)会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商(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五)商(协)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六)商(协)会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聘请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20%。

(七)商(协)会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八)商(协)会召开各种会议以及接待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双柏县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商(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养老等待遇,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商(协)会的组织性质、经济状况办理,商(协)会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等;在商(协)会中兼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商(协)会中领取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

(十)商(协)会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商(协)会财务人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商(协)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商(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账,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商(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商(协)会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聘请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 商(协)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商(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应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商(协)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同时应建立收发报废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商(协)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应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商(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商(协)会财务人员,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

第十九条 商(协)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商(协)会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确因政府委托须代政府履行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协)会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协)会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商(协)会所取得的收入,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还应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界定,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活动的所需财政票据(含会费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商(协)会凭《云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从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商(协)会不按规定范围领用财政和普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协)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商(协)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商(协)会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全国性(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商(协)会,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商(协)会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商(协)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商(协)会业务主管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云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协)会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账、明细账,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商(协)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商(协)会的会计人员变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商(协)会可根据章程、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商(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商(协)会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商(协)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 报告财务工作。商(协)会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商(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商(协)会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商(协)会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商(协)会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商(协)会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商(协)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商(协)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双柏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双柏县民政局、双柏县财政局、双柏县审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双柏县工商联直属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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