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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2-0627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5月2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通〔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启动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灾减灾委员会

2.2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

2.3县防灾减灾委各工作组职责

2.4县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内容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特大自然灾害)

5.2 II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

5.3 III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

5.4 IV级(一般自然灾害)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双柏县《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大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达到启动条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1.5 启动要求

1.5.1 在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灾害程度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1.5.2 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 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1.5.4 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灾减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组织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州防灾减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工作相关制度政策;指导各乡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

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涉灾部门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2.2 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职责是:负责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日常事务,承担全县防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灾害发生时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及防灾减灾工作,起草防灾减灾方面的各类文稿;协调筹集防灾减灾资金和物资,指导防灾减灾工作有序开展,发布防灾减灾工作信息;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县防灾减灾委各工作组职责

县防灾减灾委下设七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组

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地震局、县红十字会、双柏供电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组织力量第一时间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及时转移安置灾民;紧急组织调运救灾物资,紧急安排抢险应急资金;紧急组织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危房抢险排险。

(2)查灾核灾组

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地震局、县民族宗教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实地查灾核灾,收集、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

(3)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要计划;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接种工作。

(4)安全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插手、利用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宣传、炒作及渗透破坏性活动。

(5)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地震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抗灾救灾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执行。

(6)接收捐赠组

由县红十字会牵头,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安排。

(7)督察组

县纪委县监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2.4 县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外办、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销社、县民族宗教局、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双柏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其职责分别是:

县委宣传部:全面掌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项目计划;按照国家投资导向,申报防灾减灾项目;安排防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程序组织做好帐篷、衣被、粮油等救灾物资的补充、调运,保障灾区必需的生活物资供应。

县应急局: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事务,牵头负责日常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在应急启动至应急结束期间,牵头负责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灾情信息收集上报、救援力量需求对接等工作;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监管领域进行检查排查,对可能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落实防控措施;负责向州减灾委上报相关情况。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指导通信企业建立有线传输、无线传输、卫星传输等多种现代化通信手段结合的备用或机动应急通信网络;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信息化应急、无线电应急处置和应急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县内有关生产企业生产应急物资供应灾区;指导相关企业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推进科技减灾能力建设,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负责粮食、肉蛋、副食品、包装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紧急调配工作,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必要时请示动用国家、省州生活必需品市场储备。

县教育体育局:建立防灾减灾教育长效机制,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负责组织转移和安置因自然灾害受到安全影响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灾区学校、体育场馆建筑、设施开展评估、鉴定、安全分类及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涉灾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道路的特别管制措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应急车辆通行,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加强网络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指导做好民政福利机构日常防灾减灾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指导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转运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分配、安排、拨付防灾减灾经费,会同有关单位争取中央、省州补助经费,及时下拨防灾减灾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的选址、勘测、规划等工作;指导编制避难场所规划工作;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负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灾区受损重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及构筑物等进行应急评估鉴定、安全分类设置标识;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大力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加强新建工程和抗震设防重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负责县抗震减灾(恢复重建)办公室工作;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交通运输局:推进实施交通设施灾害防治工程,提升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抗灾能力;灾害发生时最大限度保障运送伤病员、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救灾车辆的通行;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的交通工具;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做好农业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有效落实应急防控措施和指导科学防控;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

县水务局: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灾区水库、大坝、水利工程设施等重要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做好水库、大坝等重要水利设施的检查监控,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指导做好水旱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活动场馆、旅行社、旅游景区等的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助,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测和监管;指导做好医疗机构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审计局:负责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及时反馈审计意见。

县外办:协助灾区党委政府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提供受灾地区的人口和基本统计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等综合协调工作,保障灾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加强受灾地区价格监管,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县林草局: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和森林草原火灾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农村应急生活、农业生产物资保障,确保灾区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供应。

县民族宗教局:负责民族宗教场所灾情核实。

县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境内外救助款物接收,接受国际红十字运动组织提供的紧急援助;协助参与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救助及其他人道救援;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震情动态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对策建议,参与震害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管理,开展天气气候的预报预测;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发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分析工作;做好救灾现场的气象服务保障。

双柏供电局: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准备,灾害发生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做好电力调配和保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县内消防救援队伍、装备开展灾区生命搜救工作;做好灾区油(气)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检查、监测及火灾防控处置;指导并做好日常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内容

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发布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措施

3.3.1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报送。

(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及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4)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5)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救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6)向县减灾委领导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通报预警响应情况。

(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3.2 预警响应涉及地区党委、政府、减灾委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预警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等防灾措施。

(5)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应急部门和乡镇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州应急局报告。

乡镇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县级应急部门,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做好灾情逐级上报工作;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在10日内牵头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销。

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I级、II级、III级、IV级4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I级响应(特大自然灾害)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损坏房屋10000间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县减灾委主要领导带领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稿及有关资料,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对外发布灾情。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资金补助请示。

(7)县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受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II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人数5-10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3000—5000人;

(3)倒塌房屋3000—5000间,损坏房屋5000-10000间。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稿及有关资料,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对外发布灾情。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资金补助请示。

(6)县减灾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受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人数3-5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1000—3000人;

(3)倒塌房屋1000—3000间,损坏房屋3000-5000间;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组织召开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灾害救援队。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资金补助请示。县应急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救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IV级(一般自然灾害)

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三款所述情况的。

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处理,县级相关部门视情况予以适当指导和帮助。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4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向州应急局、州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开展政府采购、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口粮等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5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应急局、州财政局。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一览表。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让地震活动带、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4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我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县财政安排县本级救灾准备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省、州、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3 县应急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县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县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1.5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向上级政府汇报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县红十字会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我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进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调运;需要省州级救灾物资支持的由县减灾委报请州减灾委同意后按程序调运和使用。

7.2.4 制定完善双柏县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的机制。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经报请省州人民政府批准,免交车辆通行费。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应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 完善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灾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军地救灾力量。

7.5.3 加大力度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4 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县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县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2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7.3 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7.7.4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演练,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7.5 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应急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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