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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2022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2-1020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2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通〔2022〕15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2022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2022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双柏县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确保2022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生态持续改善、林业产业持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21号)和《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楚委〔2015〕6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森林的多重效能和森林资源的再生性,对森林进行科学、合理、适度采伐利用,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2022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双柏县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滕 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兴福 县林草局局长

成 员:韦兰珍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郭艳梅 县应急局副局长

杨 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文福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施家军 县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方才华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周歆清 县财政局副局长

罗春学 县林草局副局长

田发荣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队长

沈利明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玉辉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罗小平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 斌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李 铭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副局长

杨 康 县审计局副局长

黎 亮 县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罗兴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罗春学、胡靖同志兼任,人员从县林草局、县国有林场中根据工作需要抽调,负责全县2022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的领导、决策、协调和方案审定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财政所、派出所、司法所等组成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年度采伐相关工作。

三、采伐限额

(一)商品林。2022年度双柏县商品林采伐指标为4.38万立方米,其中:云南松3.29万立方米、桉树(其他经济林)1.09万立方米,具体到乡镇、国有林场详见附件(双柏县2022年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分配计划表)。

(二)国家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采伐限额由县林草局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另行下达。

四、采伐管理规程

(一)申请及审批

1.集体林。由林权所有权者、个人向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村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同意并签字后向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符合采伐规程的安排计划指标,进行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并进行相关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核发采伐证,实行凭证采伐。

2.国有林。由县国有林场向县林草局提出申请,审核属实的,履行相关国有林采伐规定后,由县行政审批局核发采伐证。

(二)作业设计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按照《双柏县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简易设计》要求编制年度采伐作业简易设计,由农户向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申请,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委托县内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国有林由县国有林场按照规定,委托有采伐规划资质单位编制采伐作业设计。

双柏县2022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以择伐为主,除国家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外,不再实施抚育采伐。集体林云南松采伐不得实施皆伐,择伐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桉树需要实施皆伐的,必须有迹地更新设计和更新造林协议,采伐结束必须按照更新设计和更新造林协议进行更新造林,采伐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负责监督更新造林,造林树种不得选用桉树进行主伐的成、过熟林林分,根据采伐地块的海拔、地形、坡度及土壤等因子科学、合理确定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公益林、有林权争议或林权不清的山林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林木不得纳入作业设计

(三)伐前公示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将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分起源、林种、树种、权属、林权证号、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出材量、采伐期限、更新期限、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等内容在采伐林木地所在乡镇、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按程序组织开展采伐工作。

(四)采伐施工监督管理

1.采伐作业前,因修筑集材道、运材道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采伐作业。

2.集体林的林木采伐,由林农自行凭证采伐或承包给有采伐资质的个体实施采伐;国有林的林木采伐由县国有林场自行采伐或承包给有采伐资质的个体实施采伐。如在采伐中出现争议,必须暂停采伐,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施工采伐;国有林与集体林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林草局发展改革股协调解决;村、户集体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3.集体林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林草服务中心负责人为伐区负责人,涉及集体林的,必须明确2名以上的伐区监督管理员和检尺员;国有林场采伐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制定。

4.伐区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按已审定的作业设计进行保留木和伐除木的认定,并用红油漆标明伐出木标记。人工商品林采伐,由伐区作业设计技术人员在编制简易作业设计时负责号树。

(2)检查督促采伐者按规程采伐,做到不错采一棵保留木,不留下一棵伐除木。

(3)严格按伐区作业设计规程操作,把握树倒方向,杜绝伐一棵压倒一片,出现人为天窗。

(4)每木检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相关的检尺人员按经营区提供林木采伐的检尺技术服务,检尺费由采伐者和提供技术服务单位商定。伐区质量监督人员对每天采伐的木材进行跟班检尺,检尺员要做到当天采伐的林木当天检尺,并统计记录。

(5)各采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统计员负责木材生产和上报工作,自采伐启动以来每5天向县森林采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采伐进度,当采伐单位的采伐量达到采伐规定的蓄积量、出材量的80%时要及时报告县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暂停采伐。

(6)杜绝不按作业设计采伐、超计划采伐、超范围采伐、移位采伐及超强度采伐行为。

(7)强化安全生产,要在采、集、装、运输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健全完善保护机制,杜绝人员安全事故。

(8)人工商品林采伐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实施,禁止超范围采伐。

(9)对林木采伐、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预防各类违法问题发生。

5.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采伐行为、停止木材调运,直到纠正为止:①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②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③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运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④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五)伐区验收

伐区验收由各采伐单位自行负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自检自查后,将自检自查报告和伐区验收申请报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采伐工作进行抽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检自查重点要检查实际采伐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地点、采伐范围与采伐许可证的内容是否相符,伐区质量是否合格等内容。

五、流通管理规程

(一)实行凭采伐证运输。县内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料单运输,出县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料单运至县城后,到县政务中心办证窗口统一办理检疫证进行运输。县内木材运输料单由乡镇确定的监管单位负责审核填写,监管单位必须配备熟悉木材检尺业务的人员进行木材检尺。

(二)调运出县的木材,实行场地检疫。由木材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县森防部门申请办理产地检疫手续,经森防部门实地进行场地检疫合格并办理检疫手续后,方可调出伐区。

(三)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森林管护所要建立木材运输登记台账。对木材运输认真进行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将每月汇总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县林草局。

(四)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县国有林场执法队要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坚决打击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五)采伐单位采伐剩余的梢头木、枝桠材等认真统计后,方可销售,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供售县内木材加工企业。

六、木材经营管理

木材经营必须持有木材经营许可的营业执照,集体林由林农自行采伐和销售的除外。对在一个采伐单位经营5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经营户,必须报县人工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转报州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七、伐后管理规程

(一)采伐环保措施。对相邻小班间要保留相当于小班面积的林带或林块,以降低地表侵蚀,减少水土流失。小班内采伐时尽量减少地表破坏,保护保留林木和林下植被,将伐区剩余物及时归堆或归带,采伐剩余物应归在空地,严禁堆在树根处。

(二)迹地更新环保措施。采伐迹地更新要尽量保留原生植被,严禁全垦整地,采用水平带状整地方式,并辅以工程措施或生物技术措施,避免迹地更新造成大的水土流失。

八、保障措施

(一)要强化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组织领导。实施采伐的乡镇(国有林场)要成立领导小组,对采伐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超计划采伐和其他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二)要建立健全人工商品材采伐管理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县林草局主要领导、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森林管护所所长)为直接责任人。人工林商品材采伐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天然林停伐政策执行不到位、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等行为,以及因人为因素引发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集体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监管责任追究顺序为:护林员——林管员——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乡镇分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县国有林场参照对等执行。

(三)要强化采伐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采伐的8个乡镇要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规定,落实好采伐前作业设计、踏勘,采伐中木材的砍伐、拉运,采伐后验收等监管责任,对本乡镇辖区林木采伐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一级一级抓整改,确保平稳有序完成2022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

(四)要强化人工林商品林采伐责任落实。县人工林商品林采伐领导小组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采伐工作责任落实;采伐单位要分别和施工单位、伐区质量监督员、检尺员签订责任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超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若因设计、监管不到位造成超计划采伐和乱砍滥伐、移位采伐、不按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违法行为发生,视情节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采伐单位和个人负责本采伐地块相关采伐作业设计费、工时费等支出。

(六)要加大采伐工作宣传力度。各采伐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让群众、媒体知情,保护林权人合法权益,防止群体性及社会舆情事件的产生,为采伐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展采伐的乡镇要制作临时标志牌在伐区周界明显地方写上“双柏县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单位,××伐区,时间:××年××月起至××年××月××日止”的字样。

(七)要强化采伐工作分工协作。县人工林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按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采伐许可证证本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县政务服务局申请,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拉运材积进行开具填写。各乡镇要按照林木采伐委托事项,做好林木采伐证的核发及档案管理相关工作,采伐结束要对本年度林木采伐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督促采伐单位(个人)做好伐后更新工作。

附件:双柏县2022年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分配计划表



附件:双柏县2022年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分配计划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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