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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2-1109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9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22〕25号 成文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双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提高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公正。在全面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得出客观地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

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科学民主。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

注重实效。评估结果作为完善公共政策、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文件是否继续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后评估责任单位;制定 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监督管理。县政府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拟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长期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实施已届满两年的;

(五)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草拟或实施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的;

(六)县政府办公室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标准如下:

(一)结合法定权责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审核是否超越制定 单位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三)审核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审核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审核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审核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七)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分析实施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与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实施方法的问题及后续解决办法;

(九)是否具有其他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等政策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八条 评估单位可以将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实施。

第九条  评估单位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工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单位、县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成,并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单位召集;

(二)制定评估方案。方案要包含评估主体、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

(三)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纳入后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等方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相关单位职权的,书面征求单位的意见;

(四)开展评估调研活动。调研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五)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档案,拟写后评估报告并向评估工作组汇报,评估工作组讨论后对报告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文件在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等方面的客观评价,对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对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最终评估意见等方面。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在经评估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后评估实施单位批准,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单位要对评估过程中的资料和后评估报告装订存档,并做好电子存储。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的备案通知后,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无异议的,于15日内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办公室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单位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县政府办公室可以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后评估报告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有关单位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制度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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