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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2-1205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0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发〔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动员全民共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结合全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和防火区

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其中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地、烧牧草地、烧秸秆、烧荒烧炭、电焊施工作业等生产性用火,需按规定申请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明确现场责任人组织实施。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一)实行最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一律实行一对一监护;进山入林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种;林区主要通道、重要设施仓库重地、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一律组织力量清除;违规用火,一律严查严处。

(二)对重点林区、重点火险区,实行封山管理。加大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城市近山面山、火灾多发区、天然气管道、林区输配电线路、林区在建工程及坟头、墓地、入山路口等重点地段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切实做到封住山、守住人,坚决把火源火种堵在山下林外。

四、全面推行林长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推动防灭火责任制与林长制深度融合,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全面压紧压实乡镇党委、政府的属地责任,乡镇、村、组干部职工的包片责任,护林员的网格责任,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企业的主体责任。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要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五、严格火灾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0878—7713003。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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