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双柏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6 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双柏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环办函〔2022〕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进一步增强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着力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双柏县生态环境质量,努力推动双柏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目的意义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进行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生态环境明显变差和一般变差的县予以约谈并全额扣减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轻微变差的县扣减其当年转移支付增量),重在鼓励各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三、工作目标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机制,完成“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十四五”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指标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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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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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维护型功能区 |
生态质量 |
生态格局 |
生态组分 |
生态用地面积指数 |
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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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结构 |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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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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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态空间连通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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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 |
重点保护生物 |
重点保护生物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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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物功能群 |
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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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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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 |
生态活力 |
植被覆盖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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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网密度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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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胁迫 |
人为胁迫 |
陆域开发干扰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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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开发强度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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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胁迫 |
自然灾害受灾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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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 |
土壤环境质量 |
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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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海水)水质 |
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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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质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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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优良水质面积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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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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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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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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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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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双柏县“十四五”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滕 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铭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局长
成 员:牛泽华 县财政局局长
曹兴国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刘子金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春芳 县水务局局长
吴 忠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吕 宝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罗兴福 县林草局局长
李海华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局长
谢金明 县统计局局长
李加翠 县气象局局长
8个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落实上级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局长李铭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联络经办工作。
六、工作任务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机制,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和自然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部门自查工作,督查各乡镇、各部门按要求报送材料。
(二)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年度监测任务,负责县域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对各相关部门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系统;负责按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双柏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三)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负责统筹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提供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局。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等;提供产业空间布局情况,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负责提供所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资料;负责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与环境保护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信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负责提供所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资料;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垃圾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等数据;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负责提供所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资料;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县林草局。负责提供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水域湿地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及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负责提供所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资料;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我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化肥施用、农药施用、畜禽粪污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负责提供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相关材料;负责提供所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及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相关资料;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整治工作。
(九)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水资源利用、年均耗水量、水土流失面积和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等指标证明材料;负责提供所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资料;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按照中央、省、州要求,落实好“河湖长制”工作,做好我县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十)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聚集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十一)县统计局。负责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十二)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年平均降水量、年平均气温等数据;负责本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提供所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及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相关材料;提供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材料;加强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
七、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5月1日—5月30日)。制定印发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分工,安排部署双柏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
(二)自查阶段(按年度开展,每年6月1日—10月25日)。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年度双柏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收集数据资料,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负责数据资料审核及软件填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后报至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总结阶段(按年度开展,每年10月25日—次年3月30日)。将《双柏县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资料汇编》按要求于当年10月30日前上报至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室;并于次年3月在国家反馈考核结果后,召开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讲评会,认真总结我县考核自查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落实。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每年度中央、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目标抓落实。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材料,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对所搜集的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等照片,既要有近景、又要有远景,照片分辨率不低于2500×1500,以JPG格式存储。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需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三)强化配合抓落实。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环境质量监测等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协调解决数据采集、材料报送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如实反映我县生态环境逐年变好状况,确保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我县县域生态资金转移支付力度。
(四)保障资金抓落实。为保障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县财政局要积极发挥财政职能,采取各项措施,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一是要按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做好当年度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安排。二是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及《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办法》要求,将考核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督查抓落实。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建立台账。对工作拖拉、失误等因素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职责分工与管理评分标准
附件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职责分工与管理评分标准
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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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权重 |
二级指标权重 |
三级指标权重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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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质量(0.6) |
生态格局(0.36) |
生态组分(0.32) |
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1.0) |
提供县域林地、草地、水域湿地、农地等具有生态属性的用地面积 |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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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结构(0.68) |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0.1) |
提供县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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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境质量指数(0.8) |
提供县域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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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0.1)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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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 (0.19) |
重点保护生物(0.3) |
重点保护生物指数(1.0)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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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物功能群(0.7) |
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0.62)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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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0.38)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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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0.35) |
生态活力(1.0) |
植被覆盖指数(0.60)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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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网密度指数(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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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胁迫(0.1) |
人为胁迫(0.74) |
陆域开发干扰指数(1.0)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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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胁迫(0.26) |
自然灾害受灾指数(1.0) |
提供县域气象、地质、生物、生态环境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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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0.4) |
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0.1)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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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0.25)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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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质指数(0.2)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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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优良水质面积比例(0)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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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优良天数比例(0.25)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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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0.2) |
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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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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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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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保 护修复 (25分) |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10分) |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
提供创建命名或批复文件证明材料 |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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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然保护地建设(5分) |
保护区级别、保护区面积(km2)、保护区设立时间、批文 |
提供县域内(国家级、省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及相关数据、证明材料 |
县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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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5分) |
类型、级别、面积(平方公里)、红线区与其他保护区重复面积(平方公里)、设立时间 |
提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相关数据、文件等证明材料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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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分) |
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
提供考核年完成竣工验收的生态修复工程立项批复文件、下达资金文件、工程建设照片及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明材料。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城市管网、天然林、退耕还林、水系整治、农业生态保护、水利设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程照片上要有经纬度与时间)。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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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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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始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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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周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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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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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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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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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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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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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资金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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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生态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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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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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
2.1科学精准治污(6分) |
县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 |
提供通过政府或主管部门评审的,对区域内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的专题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提供经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为落实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所制定评价年度仍有效的政策或实施方案。 |
县政府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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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污染物减排(4分)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 |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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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7分) |
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 |
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开展情况,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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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监测 |
提供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及开展监测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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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使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 |
县域化肥、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上级管控目标值可来源于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有效期内的防治规划、考核认定结果、施用量证明材料等),提供数据、文件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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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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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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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 |
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提供数据、畜禽种类、养殖规模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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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3分) |
地下水水位 |
提供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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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水质 |
提供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 |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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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5分) |
主要污染问题及整治措施 |
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养殖业、企业排污,生活垃圾、生产废弃物、底泥淤积、农厕粪污以及其他污染问题等,提供黑臭水体排查清单及整治情况 |
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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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
3.1产业结构优化调整(7分) |
制定国土空间规划 |
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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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 |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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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
提供评价年、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
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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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绿色低碳发展(3分) |
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
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
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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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5分) |
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
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及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证明材料。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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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人居环境(20分) |
4.1农村环境整治(3分) |
已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完成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的行政村(明确到具体乡镇村屯) |
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的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验收材料;及农村环境整治(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亮化、改厕等内容)项目立项批复、合同、建设、验收、运行、照片(照片要有项目标牌、时间、经纬度)等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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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6分)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
提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的数据(包含污水管网覆盖面积、建成区总面积)、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材料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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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 |
提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建设、验收、运行、照片等证明材料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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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提供辖区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数据、运行、验收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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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4分)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提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状况资料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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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的乡镇比例) |
提供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建设、验收、运行、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供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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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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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7分) |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按要求提供监测报告、保护区有效规划、文件及县城水源地名单、乡镇水源地名单。 |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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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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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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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组织情况(20分) |
5.1年度实施方案(4分) |
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
县级政府每年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按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将年度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年度实施方案。 |
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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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工作组织(6分) |
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
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并组织各部门进行技术培训。 |
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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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作经费保障(5分) |
县级政府保障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监测、培训、自查报告编制及资料汇编相关工作经费 |
由县财政局提供评价年度工作经费拨付凭证及经费使用证明材料。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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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自查报告(5分) |
县级政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组织资料汇编、数据报送、国家或省级现场核查协调配合等工作开展情况。 |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县级政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综合分析各自领域年度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并提供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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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
通过评价年与对照年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等方法,查找并验证县域内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通过“变化类型+变化面积”综合确定。 |
对于在生态重要区域或极度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现的破坏,或往年发现的生态破坏斑块仍没有好转的,甚至持续扩大的评价值可降档扣分,结合生态破坏斑块的类型、面积和空间位置,可直接定位最差一档(即“明显变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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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 |
7.1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
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别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
如果县域发生特别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经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虚假整改等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可将最终评估结果定位最差一档(即“明显变差”),如果县域发生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最终评价结果降低一档且不得为“变好”或“基本稳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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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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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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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重复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 |
文字解读:双柏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图解:双柏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