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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3-1201006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0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近日,双柏县出台了《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双政规〔2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细则》精神,现就《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有效增加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2〕29号)文件精神,并认真研究学习其他县市的相关政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结合双柏县实际,研究制定了《细则》,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分配方式、租金定价原则和后续运营管理等内容。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总则、房源筹集、供应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为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设立领导小组,明确县发展改革、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行政审批、县税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履行的职能职责。

(二)房源筹集。主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项目认定流程、建设标准等作了规定。

1.筹集方式。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造和改建等方式筹集,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改造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2.项目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制,建立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的联审机制,取得项目认定书项目可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3.建设标准。明确了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所申报项目总套数的70%。改造、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1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含配套服务用房面积)。

(三)供应管理。主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对象、配租条件、配租规则、租赁程序和租金标准等作了规定。

1.配租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双柏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定向供应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2.申请配租条件。分为个人申请和单位整体申请,其中:个人申请,应年满18周岁户籍地或工作地在双柏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单位整体申请,申请人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有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细则》中第二十二条对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进行了明确。

3.配租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配租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方式,集中配租期间重点保障在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合法就业且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集中配租剩余的房源开展常态化配租。

4.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程序。明确了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的流程和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领取并填写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书及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管理股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分别审核后,交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3)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户外公示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租金标准。明确了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双柏县市场实际进行定价,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县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审核后执行。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房屋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使用、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2.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3.运营单位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附则。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只租不售。对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图解: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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