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双柏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4-0515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1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函〔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双柏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条件和范围

建设单位在双柏县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确需实施项目,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

目(如: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用地。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须实事求是写明项目的背景、用地数量、初步范围等,并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预审与项目选址意见书、平面布置图等内容。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的程序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县发改、财政、住建、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一)提出申请。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由符合划拨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依法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联勘会审。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县发改、住建、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通过查看现场,实地勘测等方式联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符合规定的,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会议审定。根据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审意见,符合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符合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确定项目用地范围、数量、划拨价款,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管理的供地方式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坚持依法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控制用地规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可分为有偿划拨和无偿划拨两种方式。

(一)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地、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教体设施、邮政设施、科研机构、文化设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设施等用地,原则上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采取无偿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手续;

(二)民营非营利性教体设施、民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用地,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并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划拨价款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四、划拨价款

划拨价款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相关要求,结合划拨地块用途选择相应评估方法,并统筹考虑当地出让案例实际,合理确定划拨地价水平。

附件:双柏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资料清单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双柏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清单

1.用地单位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和成果资料;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6.现场踏勘报告;

7.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如未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当地林业部门出具未占用林地证明);

8.征地补偿协议;

9.位于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控规+政府批文+图则+规划条件执行,位于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图则+规划条件;

10.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开户行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