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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双柏县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5-0506001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5年05月06日

近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双柏县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指导意见,规范县城市建设。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住宅小区日益增多,地下车位(库)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在实际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地下车位(库)的确权登记问题逐渐凸显,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双柏县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可登记范围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不含人防工程和机械车位),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时未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按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的,视为取得相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土地用途与使用期限认定

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空间上能明确区分的,按对应地上建筑物认定;空间上不能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登记时,权属证书中会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字样。

(三)定着物单元与登记单元划分

配建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地下车位(库)规划参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图为准,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部分的,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图为准。

(四)使用与销售规定

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不得出售、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库)应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对外预(销)售需办理预(销)售许可。销售或赠与的地下停车位(库)需单独签订合同,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二者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若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已办理首次登记的配建地下车位(库),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项目主体单独申请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库)规划批准文件、竣工验收、不动产测量成果等材料。首次登记后,买受人持网签备案表、购销合同、完税凭证等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六)材料提交规定

登记机构已获取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七)土地供应特殊情况处理

项目主体未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手续,但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已建成属于结建地下空间项目且按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实施建设的,无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可按本指导意见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登记信息规范

地下空间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规范记载地下空间有关信息。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原文: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