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双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楚雄州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楚自然资通〔2024〕21号)要求,按照楚雄州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和安排,全面统筹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双柏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云南省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依法规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目标任务
对全县农村宅基地未开展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和历年已发证宅基地但未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宗地,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法申请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以“云宅调”采集的33428宗农村宅基地为基数,2025年12月底前,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达50%以上;202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到100%,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2027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应尊重历史事实,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确保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利人权益得到平等对待。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宅基地实际使用状况及相关材料实事求是开展地籍调查,依法依规确权登记,确保成果真实准确。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四、工作流程
按照“村民自愿申请→村(居)民小组讨论→村委会(社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结果经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三级公示→登记发证”的流程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工作。
五、工作步骤
按照“县级统筹、乡镇负责、村民委员会(社区)及村民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25年6月底前)。依据政策及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并下发执行。各乡镇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根据群众自愿原则,受群众委托,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技术作业队伍依法依规开展地籍调查测绘等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5年7月至2026年12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全县8个乡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研究制定乡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召开启动会议和业务培训会议。根据群众意愿,公开选取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2026年12月底前,各乡镇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组织力量入户开展测绘调查以及村民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工作,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天天有登记、周周有进度,月月有成效,做到“应登尽登”。
(三)上报数据(2027年8月底前)。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收集汇总已补充调查农房数、登记发证数,自检自查登记成果,并将数据库成果上报省、州。
(四)总结汇交(2027年10月底前)。建立符合国家和省州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六、政策措施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认定
1. 经乡镇、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以下规定登记发证。
(1)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原则上由批准使用人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登记。宅基地批准使用后未办理登记,但原批准使用人已死亡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予以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2)同一宗宅基地上多处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做了明确分割且分割的宅基地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2.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按以下规定登记发证。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999年5月6日以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5)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面积认定
1.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用地批文等合法权属证书或文件的,按登记或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 在《集体土地使用证》备注或审批表备注栏注明批准同意使用或已补办用地手续并加盖印章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3. 在历年《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土地证书查验工作中,对超过批准面积部分已作过处理,且处理时已同意使用但未上证的,提供客观真实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4. 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成入住,但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乡镇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一户一宅”、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人、面积、四至范围等按下列标准进行确认后,经公示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村(居)民小组和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出具批准文件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现行宅基地使用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3)2020年7月3日后建设的宅基地,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提供批准文件后按规定办理登记。
(三)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处理
1.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原则上不予确权登记。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实占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0%(含)以下的且实际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缴纳有偿使用费后予以保留,由乡镇补办宅基地批准用地手续并出具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实占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0%以上的,超使用标准100%以上部分不予登记。
(1)超过批准面积按以下规定认定。
①有合法宅基地用地手续的,超过批准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实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超过批准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按超面积认定。
②无宅基地合法用地手续,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按现行宅基地使用标准为基准,超过基准面积的按超面积认定。
③超面积部分的用途必须是住宅,其他用途不予登记,用途的审核由乡镇确定。
(2)行政处罚标准。由乡镇依照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超占的宅基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由乡镇人民政府收缴后上缴县级国库。
(3)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由超批准面积使用人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不低于32元(参考双柏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18元/平方米),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收取管理指导工作。缴纳收取程序:村委会(社区)参与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对本集体内拟收对象、面积、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宅基地使用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并由村委会(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收取的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村组公益事业、公益设施等,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及资金的监管。
2. 2020年7月3日后,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四)宅基地上房屋的处理
1. 宅基地上的房屋只登记发证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架结构等永久性建筑物;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登记,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不予登记。
2. 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提供规划许可、核实验收等相关材料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3. 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建设时间,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认定材料,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对2008年1月1日后至2022年7月15日前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由乡镇组织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经鉴定不属于D级危房的,由小组、村(社区)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审核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不予登记。2022年7月15日后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依法处罚、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意见后办理登记。
(五)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处理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经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 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予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经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六)宅基地及房屋实测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1.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对于宅基地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面积为准;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以原登记面积为准。
2.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七)登记用途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均按住宅用途登记发证;对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混合用途的农村宅基地,原则上按照农村住宅(宅基地)用途认定。
(八)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办理登记发证,“一户多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因继承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形成的“一户多宅”,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九)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
2.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 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的;
5.乱占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6. 经鉴定属于农村D级危房或房屋灭失的(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7. 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双柏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机制(名单详见附件)。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等克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全面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全面动员部署,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房地一体登记、财产权益保护等法律政策宣传,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全面提升群众主动配合和申请办理登记的积极性,保证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房地一体登记任务。
(三)严格把控技术服务质量。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数据库建设工作,确保数据成果100%汇交国家不动产登记平台。各乡镇依群众意愿公开选取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农村宅基地的地籍测绘等技术服务工作并严格管理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质量把控。
(四)做好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全力保障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所需的证书工本费、配套硬件等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以上政策措施如有变化,则按最新政策执行,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双柏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协调机制
2. 双柏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材料清单及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