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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王XX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公示

索引号:ajj -/2024-0903001 公文目录:事故通报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案由双柏县王XX副食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处罚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92532322MA6XXXXXX,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石咢嘉镇麻旺村委会X队上村X号,法定代表人:王XX,注册日期:2018年9月8日,许可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保健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烟草制品零售。

案情及违法事实:2024年2月7日,双柏县应急局、石咢嘉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中发现双柏县王XX副食店经营场所店面存放烟花爆竹制品2024年2月7日,双柏县应急局、石咢嘉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中发现双柏王XX副食店经营场所店面存放烟花爆竹制品(长寿电光火炮200型56封,中国红江西醴陵产20公分4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45公分2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25公分2盘,大号糖果烟花万载县产11袋,中西炮万载县产16包,超人玩具万载县产7盒,彩菊烟花5盒,020火箭10把,28金色电火花10把,黑狼火箭10把,酷酷荧光棒10把,八变色五彩花10把,鼠王44盒,888加特林2根,炫彩龙王球5把,七彩小黄人22瓶,激情小金鱼3盒,超人宝贝5合,浏阳情1箱,大富豪1箱,麒麟送福1箱,加大照明弹8把,仙女棒18把,金色雷电光炮15封,小西炮24袋,金玉满堂14盒,神枪手5盒,银色喷泉9盒,大西炮8盒,闪光雷15个)并进行销售。双柏县王XX副食店负责人王XX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项目;负责人王XX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烟花爆竹制品未实行专店专柜销售,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混合存放;未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店内未配备消防器材和张贴明显的安全标志。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九条第一、四、六款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八款规定要求,存在无法保障安全经营烟花爆竹标准要求安全隐患。2024年2月7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对该店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4年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对你店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长寿电光火炮200型56封,中国红江西醴陵产20公分4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45公分2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25公分2盘,大号糖果烟花万载县产11袋,中西炮万载县产16包,超人玩具万载县产7盒,彩菊烟花5盒,020火箭10把,28金色电火花10把,黑狼火箭10把,酷酷荧光棒10把,八变色五彩花10把,鼠王44盒,888加特林2根,炫彩龙王球5把,七彩小黄人22瓶,激情小金鱼3盒,超人宝贝5合,浏阳情1箱,大富豪1箱,麒麟送福1箱,加大照明弹8把,仙女棒18把,金色雷电光炮15封,小西炮24袋,金玉满堂14盒,神枪手5盒,银色喷泉9盒,大西炮8盒,闪光雷15个)进行查封扣押。2024年2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经营场所不符合保障安全经营烟花爆竹标准的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查封扣押,经立案调查,无证经营的烟花制品和经营场所不符合保障经营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解除查封扣押,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销毁。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现场检查记录(双应急检记〔2024〕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92532322MA6NXXXXXX;经营范围和王XX询问笔录证明双柏县王XX副食店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经营场所不符合保障经营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负责人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未实行专店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未配备消防器材和张贴明显的安全标志等安全隐患。建议立案查处。

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双柏县王XX副食店2024年2月7日,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行为,经现场对负责人王XX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宣传教育,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对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的规定,接受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