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双柏县法脿镇笙XX酒店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2MA6KXXXXXX,住所双柏县法脿镇开发新区,法定代表人:郭XX,注册日期:2011年09月30日,许可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日用百货零售,中型餐馆、旅店服务、歌舞娱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情及违法事实:2024年2月7日,双柏县应急局、法脿镇人民政府和法脿派出所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中发现双柏县法脿镇笙XX酒店超市一楼夹层储藏室存储烟花爆竹制品(中国红788湖南浏阳产4盒,中国红888江西醴陵产5盒,中国红1088江西醴陵产6盒,焰舞芭蕾100发贵州宁旺产1箱,招财纳福100发浏阳新沙产2箱,炫夜100发浏阳高坪产1箱,彩鱼80发浏阳高坪产1箱,财富天下128发浏阳南凤产2箱,中国红江西醴陵产30公分58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40公分43盘,江西醴陵产长寿电光火炮200型56封,中国红江西醴陵产45公分2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50公分33盘,满堂红20公分江川产19盘,长寿电光炮200头万载县产443封,中国红江西醴陵产60公分22盘),并且该楼房一楼为百货超市、二楼为餐馆、三至四楼经营住宿、五楼歌厅。存储烟花爆竹室内同时满屋存放电饭锅、塑料制品、香烟等日用百货和香火、香纸和冥币等易燃品;存储层布有照明电线;存储层底板为木制层板;存储层空间狭窄,层高近1.7米;店内未配备消防器材和张贴明显的安全标志。存在易燃易爆安全风险隐患。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九条第一、四、六款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八款规定要求,存在无法保障安全储存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标准要求安全事故隐患。2024年2月7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对该店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4年2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对你店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中国红788湖南浏阳产4盒,中国红888江西醴陵产5盒,中国红1088江西醴陵产6盒,焰舞芭蕾100发贵州宁旺产1箱,招财纳福100发浏阳新沙产2箱,炫夜100发浏阳高坪产1箱,彩鱼80发浏阳高坪产1箱,财富天下128发浏阳南凤产2箱,中国红江西醴陵产30公分58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40公分43盘,江西醴陵产长寿电光火炮200型56封,中国红江西醴陵产45公分2盘,中国红江西醴陵产50公分33盘,满堂红20公分江川产19盘,长寿电光炮200头万载县产443封,中国红江西醴陵产60公分22盘)进行查封扣押。2024年2月22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经营场所不符合保障安全经营烟花爆竹标准的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查封扣押,经立案调查,无证经营的烟花制品和经营场所不符合保障经营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解除查封扣押,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销毁。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照片及检查记录《双应急检记〔2024〕3号》和案件询问笔录(郭XX)。储存场所不符合保障经营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该酒店一楼为百货超市、二楼为餐馆、三至四楼经营住宿、五楼歌厅;存储层布有照明电线;存储层底板为木制层板;存储层空间狭窄,层高近1.7米;店内未配备消防器材和张贴明显的安全标志。存在易燃易爆安全风险隐患。存在无法保障安全储存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标准要求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立案查处。
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双柏县法脿镇笙XX酒店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行为,经现场对负责人郭XX进行烟花爆竹安全储存宣传教育,认识到储存场所极易引发爆燃的危险性,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的规定,接受警告,责令停止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就地封存,移交公安部门组织销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