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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ajj-/2023-0215052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2018年06月0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18〕24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本预案编制的目的,是为了高效有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楚雄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地质灾害应急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紧急行动的原则进行。

1.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行动。

2.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行动。

3.因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必须主动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损失和治理责任。

(五)应急分类。地质灾害应急分为灾情应急和临灾险情应急两类。

二、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个分级:

(一)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万元以上的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造成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应急组织要求。发生跨乡镇行政区划,或者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根据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在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涉及的厂矿、企业单位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

(二)应急组织体系。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公安局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安、武装、武警、气象、地震、交通、国土、民政、卫生、电力、电信、宣传、广电、财政、发改、经信、供销、水务、教育、住建、环保、安监、农业、林业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地质灾害应急结束时指挥部自然解除。

(三)成员单位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落实监测、预警、预报措施,建立群测群防体系。

水务部门:负责灾区水利设施的安全排查,以及水情监测、评估和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交通部门:保障应急区域的道路抢修通达。

公安民警:开展治安、维稳工作。

消防武警、武装民兵:开展排险、搜救工作

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医疗、消毒、防疫和采取饮水、食品安全措施。

民政、经贸、粮食、供销部门:负责救灾物资的保障、发放和灾民安置、安抚工作。

电力、电信部门:负责供电、通讯的保障和抢修工程。

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搬迁专项资金的筹集。

宣传、广电部门:对应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宣传。

住建、教育、安监、地震、环保、农业、林业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开展建筑危房评估、校舍师生安全排查、安全措施监督、环境评估、耕地复垦、生态调查等应急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预测、评估、预警级别的发布工作,并及时向灾区或临灾险情区域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Ⅳ,Ⅲ,Ⅱ,Ⅰ级),按照危害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协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具体工作。

各级各部门目标一致,及时协调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行动,共同协调配合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并培训群专结合的监测员队伍,将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到各监测人员,确定监测方法和预警信号,明确监测任务。加强干部群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形成覆盖全县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加强监测、预警、预报,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并迅速通知和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制度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汛期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和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县实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和山洪泥石流防治方案,明确当年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防范期,提出防范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加强巡查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地质灾害汛期和山洪泥石流值班、灾情速报、险情巡查、“两卡”发放、应急调查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加强对乡镇各项制度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培训基层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和山洪泥石流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3.发放“两卡”

组织和督促各乡镇做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和《监测记录》的发放工作,增强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三)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机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机制,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将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和本县气象信息通知到各级各有关单位和监测员。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Ⅳ,Ⅲ,Ⅱ,Ⅰ级),按照危害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检查、指导、落实地质灾害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四)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职能机构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4小时内书面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同时速报州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职能机构接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电话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8小时内书面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同时速报州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

2.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灾害主体规模、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诱发因素和扩大发展的趋势、当地政府已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五、应急行动

(一)先期处置。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在未确定级别之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学校、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采取如下措施:

1.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2.及时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3.划定灾区和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组织人员对险情、灾情进行监测、预警,防止灾情继续扩大造成人员伤亡;

5.紧急调配辖区内的救灾物资和工具设备,开展排险措施和抢险救灾工作;

6.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安抚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核实排查险情或灾情,统计评估受灾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的组织要求,确定灾情、险情级别和应急级别,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应急指示。

(二)应急行动。经核实,发生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启动《双柏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急预案随之启动。县人民政府采取如下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灾情、险情汇报,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2.迅速调配交通、通讯、电力、救援抢险设备,保障灾区道路、通讯、电力的抢修通达。

3.迅速调配救灾物资,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转移安置、安抚受灾群众,对受伤群众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4.迅速收集和统计灾情、险情情况,按照灾害类型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和处置措施,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5.对地质灾害各项应急行动进行指导和督察,及时调整不科学的应急行为,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6.指定专业部门统一发布或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信息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7.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的决定。

8.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灾害损失评估,制定针对灾区或临灾险情区域的治理恢复或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经核实,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学校、矿山、企业按同级政府或矿山、企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上报灾情、险情处置情况。

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或学校、矿山、企业的要求和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的建议,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或学校、矿山、企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三)应急行动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解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人民政府或学校、矿山、企业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行动结束,救灾工作转入治理、恢复、重建、生产、生活正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或学校、矿山、企业应当将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急处置总结或报告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六、善后工作

(一)恢复生产生活。应急行动结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干部、群众或学校、矿山、企业,对受灾群众财物进一步清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

民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造成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和抚恤工作,确保转移群众的正常生活。

(二)灾害治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意见,地质灾害区域有条件治理的,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向州、省政府申请立项勘察和设计,尽快组织对地质灾害区域实施工程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区域的申请立项、勘察、设计和治理工作。

(三)避险搬迁。地质灾害区域无治理条件的,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向州、省政府申请避险搬迁项目,组织受灾群众做好搬迁重建工作。

民政、扶贫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避险搬迁项目申请立项工作。

住建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避险搬迁地点选址、规划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避险搬迁地点的地质环境踏勘、评估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应组建民兵等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有关部门、监测员、干部群众和应急抢险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演练。乡镇、矿山、企业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1场次,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灾情时,救助手段能及时到位。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资金按《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时的物资供应。

(二)技术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灾情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三)管制措施。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和无关流动人员管制。

(四)设施征用。因抢险救灾急需,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单位、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临时占用房屋、场地,应急结束后应当归还,无法归还或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五)宣传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学校、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干部职工、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灾常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监测人员进行履职、上岗监测培训,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六)信息发布。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七)监督检查。县监察委、县委县政府督察室、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各项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学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内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责任与奖励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治中提供重要地质灾害预兆、前兆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中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职责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

灾情应急:是指在不可预见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灾情时,立即进入灾区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扩大的行动。

临灾险情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时,立即进入临灾险情区域采取的紧急防灾、减灾、避险行动。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的实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地质灾害应急的实际需要,结合各自职能实施。

(四)本预案中未尽事宜,按《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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