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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ajj-/2023-0215059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27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政通〔201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双柏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双柏县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应对双柏县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保证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因遭受突发事件引起供水困难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处置和善后处理等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云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群策群防机制的建立,发动群众及时报告突发性水源地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分级建立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按属地原则,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5)属地为主,就近应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贯彻突发事件所在地为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

1.3预案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

  (1)按地域

  本预案适用于双柏县所辖五镇三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按类别

  ①由于工矿企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②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受到影响从而供水困难;

  ③由于恐怖事件等人为因素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者因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遭受破坏使得供水困难;

  ④由于水源地富营养化引起的供水困难事件;

  ⑤其它意外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以及供水设施破损事故等。

1.4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1)水源地重要性的划分

  根据双柏县各水源地2011年供水量占各乡镇总供水量的比值,以及其供水人口等情况,确定双柏县各水源地的重要性。

  (2)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水源地的重要性、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员和影响的时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水源地突发事件,造成水厂供水困难甚至无法供水,受影响人口占供水口的50%以上,且持续时间10天以上;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30天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重大事件:

  ①水源地突发事件,造成水厂供水困难甚至无法供水,受影响人口占供水人口的50%以上,且持续时间6-10天;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20-29天。

  ③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2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30天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较大事件:

  ①水源地突发事件,造成水厂供水困难甚至无法供水,受影响人口占供水口的50%以上,且持续时间1-5天;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10-19天;

  ③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2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20-29天;

  ④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1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30天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一般事件:

  ①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1-9天;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2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1-19天;

  ③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1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5-29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双柏县饮用水源地应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立即成立双柏县城镇饮用水源地应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县水务局局长和各乡镇乡镇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双柏县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为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应急办: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批所有双柏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双柏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项目;审批双柏县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程措施项目。

  县水务局:负责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饮用水源污染警告;判断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响应级别;通过水文站严密监控污染事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应急水源调度方案。

  县公安局:负责对事件污染控制区的隔离和封锁现场,负责交通保障工作,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协助、会同相关单位疏散转移群众,监控肇事者和网络舆情,维护社会治安。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保障应急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县政府新闻办:协调双柏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受保护动物的转移、救济,及时疏散污染物区域内的种子、种畜禽、化肥、农药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加强农作物、养殖业的污染防范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动物及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制定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物资;负责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的储备。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中交通运输工具的安排调度,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双柏县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救援补助资金,对双柏县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给予支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双柏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运行,将重大应急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水利部门预算。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电信、电力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省无线电管理局做好应急频率的使用,负责协调省无线电管理局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必要时视灾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县住建局:协助属地政府,做好现场群众的撤离、安置工作事宜。

  县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饮用水水源地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商务局: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武警双柏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支队所属部队,协调驻筑武警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相关的抢险队伍及送水车辆,配合城管部门向受影响的区域送水;

  通信部门:移动及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通讯设施的安全,确保应急通信设施的畅通。

供水企业: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实施制水生产过程控制和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区域资源调配;落实指挥部下达到的指令;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加强辖区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成立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办、县水务局、县生态文明办

  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传递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3.2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县水务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根据水源地发生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开展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调查取证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等。

2.3.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组织对事发地现场人员疏散,组织警力对事发地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理,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员,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

2.3.4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局(含疾病控制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影响人口进行身体检查和疾病救治,对因传染性疫情引起的水源问题实施预防控制,制定相关的预防控制方案等。

2.3.5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办、事发地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以及供水、供电、通讯部门等

  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发放,受灾人员的安置、安抚,以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等。

2.3.6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政府新闻办、县水务局

成员单位:属地乡镇政府、县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负责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组织对相关信息的发布和报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2.3.7社会稳定组

  组长单位:县维稳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信访局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2.3.8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县水务局  

成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水利水文、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文地质、水污染防治、农业及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3监测与预警

3.1城镇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监测

3.1.1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为水质、水量监测站点每月监测1次,常规水质监测站点每2个月监测1次,动态(常规)监测站点一般每月监测1次。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到达现场、及时测出数据、及时提供可靠权威信息,根据污染具体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测、水质水量同步监测手段。

3.1.2监测数据的报告

  水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常规监测由水库管理单位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河道型水源地常规监测由环保部门负责。自来水水厂负责原水、中间水、出厂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有污染物超标的情况,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环保部门根据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辨析污染物超标的原因。

  当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事件,水源地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环保部门应立即寻找污染源,检测污染物质,上报县水务局、县生态文明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居委会办事处,有责任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和报告。

  报告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县水务局、县生态文明办应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涉及到跨双柏县以外的行政区域的,按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将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预警分级划分为四级,即I级预警(红色)、II级预警(橙色)、III级预警(黄色)和IV级预警(蓝色)。

3.2.2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预警发布

  根据预警级别的不同,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相关的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后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县水务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

3.2.3预警信息的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人口(含影响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预警的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后,遵循“谁获悉、谁报告”的原则,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各乡镇水利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电话。各乡镇水利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水源管理单位和当地供水企业;水源地管理单位应会同供水企业专业人员前往现场核实,迅速做出初步判断,确认可能对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水源应急调整方案。水源管理单位应立即进行现场水样采集,1小时内将初步检测结果报告上级部门,相关水环境监测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2小时内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复验,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同时上报县水务局和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和县环保局核实商定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4.2分级响应

4.2.1  1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

  县水务局和县环保局在确定I级、II级、III级水源地突发事件情况后,应立即报请县政府同意,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4.2.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水源地Ⅳ级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供水困难时,事发地政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所属地区人民安全稳定和解释工作。应急监测、调查和处置组负责组织调用相关部门的消防车、洒水车、水罐车等到发生突发事件地区应急备用水源点取水,集中组织向受影响地区送水;交由当地政府组织向停水地区市民供应。供水企业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对高耗水工矿企业城区耗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控制,必要时暂时停止供水;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用水逐步以河水取代自来水;新闻宣传组应配合县节水办做好节水宣传,号召城镇居民实施节水;对于缺水率较大的部分区域可启动应急水源,并加强跨区域供水协调调度。其他乡镇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4.4应急结束

4.4.1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1终止应急响应

  当应急处置结束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水源水质趋于稳定为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损失统计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损失及影响应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由县水务局、县环保局、事件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对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部门、企业物资的,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灾情损失及影响进行统计评估,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制订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1.2社会救助

受灾居民生活救助由县、乡民政部门负责。供水企业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灾民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卫生、教育等部门,各社会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或志愿人士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而产生心理障碍的人提供心理援助。

5.1.3危险品处置

  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消防、卫生、农业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1.4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2调查评估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要会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报市政府。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3恢复重建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4信息发布

  水源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并经确认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财力保障

  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2物资保障

  建立水源地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和备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县政府和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同时制定本辖区内的备用水源保护和调用方案。供水企业应储备应急用的水质中和药剂;气象局应储备应急用的人工增雨弹;建设局应储备应急用的钢管、PV管等供水管件;各应急备用水源管理部门应储备应急用的抽水、提水设备等物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6.3通信保障

  县经信局、县文广局等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向水源地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6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治安保障,迅速组织公安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武警双柏县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7人员防护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水源地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8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9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影响水源地水环境质和量安全的科学研究;加大对水源地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城镇饮用水源地应急技术平台,提高保障水源地安全的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供水企业在水源地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县水务局负责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负责县级重点水源地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县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2宣传教育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制定应对水源地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水源地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企业和水源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3培训

县水务局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4责任与奖惩

  对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县水务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双柏县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新华、栗树埂、李芳村、小石桥、杨梅树、小黑箐、草坝子、木老虎8件小(一)型水库,塔扎河、月牙埂、定向、打磨箐、空树5件小(二)型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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