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ajj-/2023-0215147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02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通〔2023〕4号 成文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人民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提升队伍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楚雄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双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灭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林草、公安的副县长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有关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控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县林草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在县森防指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本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森林消防、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参与灭火的带队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部队配合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领导指挥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作为铁的纪律,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乡镇专业防扑火队伍为主,消防救援、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乡镇调动乡镇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森防指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县森防指下达调集命令前往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2.2 预警发布

县应急局组织林草、公安、气象会商,分期制定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林草局根据监测情况,向各乡镇发送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防扑火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野外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台、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乡镇对境内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报告:

(1)30公顷(含)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州界、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植被、地理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县、乡镇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开展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植被类型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安排未经培训人员参与直接扑打明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当地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县级响应设定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火灾情况及响应情况,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过火面积初判超过3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或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起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掌握火灾信息;

(2)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4)视情况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5)按照程序和规定上报火灾信息。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森林草原过火面积初判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符合Ⅲ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根据乡镇森防指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县森防指指挥长批准,调派乡镇扑火专业队跨乡镇增援;

(3)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和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5)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初判在100公顷以上,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县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确定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及工作组,会商、研判火场形势,制定火灾扑救方案;

(3)做好交通、通信、火场标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并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应急委协调调派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等人员增援,同时给予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等增援;

(7)加强火灾扑救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3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森林草原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火势持续蔓延超过72小时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国家、省、州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完善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3)由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乡镇、防火重点单位分别组建不少于60人、20人、15人的专业防扑火队伍;县、乡镇、村(社区)委会三级要依托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县财政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预算,并据实拨付资金,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县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扑火救灾费用,由财政负责保障。

7.3 物资保障

县、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州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县森防指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做好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森防指办公室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县林草局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局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扑救组

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配合,根据人员情况组建技术团队,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火场标绘服务。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牵头,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等力量参与。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县直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场扑救人员的生活保障;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七、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县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侦破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十、宣传报道组

由县融媒体中心牵头,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