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爱)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4月11日
工作单位现住址双柏县妥甸镇新会村委会麦地冲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3月15日中午,森林防火期内,在双柏县爱尼山乡旧哨村委会上龙潭村房后山燃放鞭炮。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燃放鞭炮的现场有燃放后遗留的鞭炮残骸,未引发森林火灾,对林地、林木未造成损坏。其行为属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二)烧蜂、烧山狩猎;(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款: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爱尼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