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爱)林罚决字[2024]第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董**性别男出生日期1958年8月5日
工作单位现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旧哨村委会大坝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4月3日下午,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内,在双柏县爱尼山乡旧哨村委会大坝村民小组自家耕地内旧坟山(秧田坝)梨地时吸烟,丢弃的烟头引发森林火灾。经执法人员和聘请的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检查,过火林地面积14.271亩,森林火灾的现场呈片状,对林地、林木造成轻微损毁。其行为属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片及林权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二)烧蜂、烧山狩猎;(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4年6月30日前原地更新造林;
2.并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爱尼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