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爱) 林罚决字[2024]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0年7月17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委会山背后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4月5日中午,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委会山背后村吃水箐山砍伐枯死木,触到电线,致使吃水箐山(X446277.93,Y2693190.34)发生火灾。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引起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0.8公顷(12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火灾对林地、林木造成轻度损毁。其行为属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引起森林火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图片、林权证复印件、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给予警告;
3、并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4、责令2024年6月30日前原地补种云南松1332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爱尼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