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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ans -/2024-0614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14日

被处罚人姓名王**性别出生日期1966年11月16日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3月20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委会假拉山村民小组小干坝地头(田房山)砍伐云南松12棵。经林业工程师检尺,云南松活力木桩径为32.2CM、桩高8CM一个,桩径36.4CM、桩高16CM一个,桩径38.6CM,桩高10CM一个,桩径21.6CM,桩高23CM一个,桩径22.9CM,桩高5CM一个,桩径12.5CM,桩高10CM一个,桩径24.1CM,桩高6CM一个,桩径27.4CM,桩高4CM一个,桩径29.5CM,桩高7CM一个,桩径23.5CM,桩高7CM一个,桩径30.7CM,桩高6CM一个,桩径31.4CM,桩高5CM一个,折合林木材积为3.455m³;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木材价格进行认定,涉案林木价格为1036.5元(大写:一千零叁拾陆点伍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尺记录、木材鉴定意见书、木材价认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3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倍的罚款3109.5元(大写:叁仟壹佰零玖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爱尼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