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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双爱罚决字[2024]第001号)

索引号:ans -/2024-1231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被处罚单位名称:双柏县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32322*********

法定代表人:汤**

单位地址:双柏县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马定屋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铅锌矿勘探建设项目,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于2024年5月,在双柏县太和江林场括风山(横坐标:458648.81,纵坐标:2686784.99)修建临时道路、(横坐标:458648.81,纵坐标:2686784.99)弃渣场地;于2024年6月,在双柏县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罗汉松村民小组山神庙山(横坐标:457532.56,纵坐标:2686425.68、横坐标:457533.10,纵坐标:2686388.19、横坐标:457559.52,纵坐标:2686379.56)三个地点修建临时工棚、(横坐标:457583.69,纵坐标:2686358.64)修建附属设施及(横坐标:457502.86,纵坐标:2686421.71)弃渣场地。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双柏县银泰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2064㎡,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为1617㎡,商品林地面积为447㎡(临时道路138㎡,弃渣场地309㎡),导致修建临时道路林地轻度损毁,导致修建临时工棚、附属设施及弃渣场地林地严重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林权证复印件、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方案》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轻度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一倍(138㎡×10元/㎡×1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138㎡×10元/㎡×1倍)的罚款共计:2760.00元;处严重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一倍(309㎡×10元/㎡×1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309㎡×20元/㎡×1倍)的罚款共计:9270.00元;处严重损毁国家级公益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一倍(1617㎡×20元/㎡×1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1617㎡×20元/㎡×1倍)的罚款共计:64680.00元;三项合计:76710.00元(大写:柒万陆仟柒佰壹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爱尼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