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大)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苏**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75年2月
身份证号码 5323221975********
现住址 双柏县大庄社区**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4月4日下午,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到双柏县大庄镇大庄社区黑普村小坟山烧香,致使小坟山(X:786036.51,Y:2740607.41)发生火灾。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发生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0.9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火灾对林地、林木造成轻度损毁。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林权证复印件、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之一:吸烟、烧纸、烧香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4年6月30日更新造林;
2、并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第二联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