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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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在建水电站及其它能源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防洪度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 3.安全检查记录、资料归集的建立情况检查; 4.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执行情况检查; 5.年度“防洪度汛方案”、“防洪度汛应急抢险预案”和“质地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和完善进行督促和备案; 6.适时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承担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办理机关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不准确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6068;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纪检组0878-7711885。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双柏县东兴路33号县工信商务科技局,邮编:675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1.检查责任:定期按粮食法规相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需要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进行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或者责令改正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程序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其它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6068;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纪检组0878-7711885。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双柏县东兴路33号县工信商务科技局,邮编:675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规范性文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第二十一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
1.检查责任:定期按粮食法规相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需要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进行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或者责令改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程序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其它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6068;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纪检组0878-7711885。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纪检组,通讯地址:双柏县东兴路33号县工信商务科技局,邮编:675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