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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lcj-/2022-0411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楚雄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保障双柏县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林地使用需求,提高林地审批报件组件效率,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前,一律不允许在林地上施工。

二、请各使用林地单位尽快提交以下材料,以便我局及时审核上报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一)用地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3.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征占用林地单位法人证明(资质代码证、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如果该林地属集体统一经营,需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和参会人员表决签名,参会人员不得少于需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五)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的复印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林权证明细表);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和林权无争议证明。

(六)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图及矢量图,含电子光盘。

(七)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查验并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八)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预批准前,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按审批权限向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缴纳植被恢复费,并提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汇票复印件。

(九)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十)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取水的项目,还要提交取水批准文件。

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4.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

5.需采伐林木的需提交采伐申请、林权所有者办理,采伐许可证委托书(如果该林木属集体统一经营,需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和参会人员表决签名,参会人员不得少于需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林权证或林权证明(林权证明细表);

6.使用林地公示及公示结果。

三、请各用地单位尽快将上述材料提交我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便依法依规上报审核审批,联系电话:0878-7721244。

四、如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前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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