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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实施方案(试行)

索引号:lcj-/2022-0425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将《双柏县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公示。

双柏县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全县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方案,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方案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和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树木补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施行的《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我县自定细化实施方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树木补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需达到的方案,均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技术标准

(一)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原则

1.涉及补种树木的,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选择乡土树种造林。总体上,以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植被不破坏、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若在原地无法恢复的,经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补种树木面积或株数。

2.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造成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和生态环境恶化,影响生物多样性。

(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应当具备必要的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林地清理、预整地、定植、抚育及管护等工序。植被恢复、树木补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海拔、坡向、坡度、坡位、降雨量及土层厚度等)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采用当地适生的乡土、乔木树种,支持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

2.用于造林的林木(草)种苗质量应达到相应标准;

3.造林初植密度应符合《造林技术规程》(GB/T15766)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未列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66)的乡土树种,由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树木种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5%;种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且生长分布均匀。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理、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再覆土。

恢复后的林业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

2.易滑坡、塌陷的区域,应具有可行的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再次恶化的措施;

3.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确定。

(四)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一)自行恢复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违法者自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2.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核定,并由违法者承担。

(二)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按恢复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以代履行的费用标准计算,为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两项费用之和。试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1.恢复植被标准执行方案

国家公益林地20元/㎡,省公益林地15元/㎡;商品林地、竹林地10元/㎡;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按自然保护区标准执行;如在城镇规划区域的,分别按以上2倍标准计算。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执行方案

(1)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的,按10元/㎡计算;

(2)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严重损毁,已不具备植

树条件或地表已硬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房、修建道路)的按20元/㎡计算;

(3)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无保留土层,地表已严重损坏的,水土流失风险较大的,如采沙、采石、采矿等经营性活动的,按30元/㎡计算。

恢复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标准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评估确定。遇有特殊情况,按上述方案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按实际成本计算。

四、其他

(一)恢复植被、树木补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管护等工作完成后,当事人及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乡、镇)林草部门申请初验,并报经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违法者限期整改,违法者拒不整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代履行方式执行。

(二)本方案规定以外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三)本方案所指恢复植被均按乔木林地标准进行恢复,林地地类认定以国土“三调”为准。恢复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均参考林地使用植被恢复标准核定。

(四)本方案试行期为二年。出台的细化实施方案,将在出台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州林草局备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实施方案由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广大干部群众对公示的实施方案(试行)如有意见,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

来信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137号(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邮编:675100

受理电话:(0878)7711904(传真)

举报网址:lyjbgsh904@126.com

短信受理:13987087888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24日

制定恢复植被、树木补种和林业生产条件

实施方案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修订后的《森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所需费用作为处罚的基数,同时《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由于相关细化标准未能及时出台,造成我县林草主管部门实际执法中“无据可依”,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难以监督和落到实处,给林草行政执法和生态修复监督带来监管风险。

二、出台依据

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方案的指导意见》没有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林办发〔2020〕94号》《云林规〔2021〕6号》《云南省自由裁量权》和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的规定,

三、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实施方案》?

根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可由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细化实施方案。根据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实施方案,为全县规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提供处罚依据。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适用范围,二是恢复标准和要求,三是代履行及其费用,四是恢复和补种期限,五是其他相关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实施方案》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根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的规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增加了依据我州县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以及林草主管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如《草原法》)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关于恢复标准和要求。《实施方案》分别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3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标准、程序和质量要求,既便于当事人了解履行相关义务的要求,也方便林草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增加了透明度、体现了公平性。

(三)关于代履行及其费用。一是明确代履行的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原则上由当事人实施、林草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只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代履行。二是明确代履行的程序。法律文书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发出《代履行催告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林草主管部门下发《代履行决定书》,明确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等内容。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强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代履行费用的计算。《实施意见》明确可由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细化实施方案。县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确保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恢复任务。

(四)关于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期限。《实施方案》规定恢复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使用手续的,恢复期限顺延。

(五)关于其他事宜。《实施方案》考虑了新旧不同规定、标准的衔接,除此以外的类似情况如何按照或者参照《实施方案》执行,以及实施时间和与之前相关规定衔接等作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方案如何实施?

出台的细化实施方案,应当在出台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州林草局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实施方案由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六、本方案试行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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