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关于印发《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lcj-/2022-1108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8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局属各股室,中心、队、国有林场、白竹山管护局、恐龙河管护局、各乡镇林草服务中心: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斤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2022年度楚雄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对《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Ⅰ《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Ⅱ《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Ⅲ《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Ⅳ《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Ⅴ《双柏县林业草原局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和《双柏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成立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兴福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副组长:郭晓霞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书记

李德华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罗春学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胡 靖 国有林场场长

郭汝平 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

李开富 白竹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

成 员:

肖体红 林政股股长

普仙芝 局办公室主任

杨丽萍 劳动人事股股长

苏建生 计划财务股股长

苏柯莹 改革发展股股长

尤国宏 自然保护区管理股股长

王 建 林业和草原资源修复中心主任

陈 兴 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中心主任

王 泉 林业和草原资源服务中心主任

陆家华 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毕 富 妥甸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苏宏生 大庄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贺德文 独田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黎思国 爱尼山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叶沈方 鄂嘉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陈跃祥 大麦地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李 逵 安龙堡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杨宏国 法脿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县林业和草原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林政股,办公室主任由肖体红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林草局局机关及受委托执法的局属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直接涉及林业草原资源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二)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事项;

(三)依法予以代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三)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七条全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八条提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县林草局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局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应当制作《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执法机构对局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局政策法规股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执法机构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第十五条以县林草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执法机构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局政策法规股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营造公开透明的行政执法环境,促进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林草局局机关以及受县林草局委托执法的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有关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及其他行政执法的公示。

第三条县林草局门户网站是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主要平台。服务大厅也应当公示有关信息。县林草局应当与县政府建立的全县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按照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机关由具体执法股室(单位)提供公示信息,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并在主要平台上进行公示,局办公室进行监督。双柏县林业和草原综合服务中心、双柏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中心等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办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应当公示的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委托书副本等文件;

(三)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明确时限和执法流程图等;

(四)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责、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照片等信息;

(五)“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救济渠道信息。包括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的受理部门、法院及时限;

(七)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

(八)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上述公示信息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六条办理依申请行政行为单位应公示的信息:

(一)具体办理机构信息。包括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实施信息。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

(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窗口,还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法窗口当班工作人员信息以及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依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先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条件统一执法着装、佩戴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主动按法律法规要求,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以及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局政策法规股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结果公示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方式。公开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公示的信息包括: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规定禁止公开的。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以下信息可以不公示:

(一)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林草局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由局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行政执法结果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予以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七条各执法股室(受委托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草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森林公安局根据行业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规范化,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县林草局局机关以及受县林草局委托执法的单位,通过文字或音像的方式,从执法行为启动至执法行为终了进行记录并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记录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文字记录,是指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鉴定意见以及相对人提供的能够表明申请、陈述、申辩等内容的能反映执法过程的书面材料。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电子数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六条局办公室对执法记录工作进行监督;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业务指导;双柏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归集和保存;各行政执法股室(受委托执法单位)负责记录管理和文字记录保存,并根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交局办公室存档。

第二章 记录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除以下情况,各执法股室(受委托执法单位)在执法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也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同时进行,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现场执法、查封扣押财产及代履行等直接涉及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二)在询问室及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三)对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需将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情况逐一记录;

(二)补正材料告知书,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所有材料及补正期限;

(三)补正材料接收凭证,需日期填写准确;

(四)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需注明送达方式及时间;

(五)现场核查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记录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的文字记录;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应当通过文字或音像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会情况;

(十二)专家评审情况;

(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五)法制审核情况;

(十六)集体讨论情况;

(十七)审批决定情况;

(十八)送达情况;

(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十)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一)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对前款第(三)(四)(九)(十一)项,应当同时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十条音像记录执法活动范围,由县林草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每年对执法记录进行检查。各执法股室(受委托执法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并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和记录。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归档。文字记录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移交局办公室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移交至双中心,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三条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修改或者伪造执法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执法记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执法股室(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执法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全局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执法记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执法记录,致使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丢失、修改、伪造执法记录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执法记录的。

第十六条执法记录过程中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县森林公安局根据行业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双柏县林业草原局执法音像记录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窗口服务、现场执法和执法办案场所内进行询问违法嫌疑人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全过程音像同步记录,并对音像资料进行收集、汇聚、保存、管理、使用等。

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对执法活动具有音像同步记录功能的各种设备,包括执法记录仪、具有音像记录功能的移动终端及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应当坚持标准配备、规范管理、正确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的单位应当按照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窗口服务、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相应的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采集、传输、存储、管理设备和系统。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和其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参照公安部有关标准。

第六条各执法股室(受委托执法单位)负责本部门开展执法音像记录,以及有关设备、执法音像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对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政策法规股负责对执法记录仪配备、携带、使用进行指导、监督;规财股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集中采购;双中心负责对执法记录仪数据传输、保存情况等进行使用培训、执法音像资料管理系统建设、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有关音像数据的保存。

第二章记录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对于以下执法活动,应当进行执法音像记录:

(一)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询问;

(二)现场检查、勘验、证据先行保存;

(三)查封扣押财产;

(四)在执法办案场所内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

(五)进行听证;

(六)窗口服务;

(七)其他办案人员认为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八条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现场容易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采取现场执法记录的方式予以优先固定。

第九条执法人员开展窗口服务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不得故意中断。在执法办案场所内的,应当自询问开始时开始,至被询问的违法嫌疑人核对询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第十条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剪接和删改。

第十一条在开展执法记录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开始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应当依法进行说明,但不停止摄录。阻碍、妨害执法记录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因语言不通造成与当事人无法沟通的,在开始执法摄录前应保证翻译人员到场后再进行摄录;翻译人员无法到场的,应保证现场执法记录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

对可能引发现场秩序失控影响正常执法的,应当采取隐蔽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态度端正、用语规范、执法文明,尽可能做到记录图像清晰稳定、声音清楚可辨,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执法现场原貌。

第十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排除故障、更换存储介质和电池、调用备用设备等措施。

中止记录的原因消失后重新开始记录的,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各执法股室(受委托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对音像记录档案进行管理。根据执法音像资料内容,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案(事)件名称、时间地点等要素予以规范命名,统一按照X年X月X日XX案编号进行录入,涉及同一事项的应当逐段进行编号。移交双中心保存的执法音像资料的名称、编号等应当与工作台账记视频一致。

第十六条执法记录仪使用坚持“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并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执法记录仪,严禁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挪用、故意损毁执法记录设备。

执法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不得自行维修,应当及时联系生产厂家集中进行维修或更换。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由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十七条现场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导出归档。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音像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导出归档。移交后,现场执法记录设备中存储的音像资料应当予以删除。

服务窗口、执法办案场所内的执法录音视频资料应当定期整理后交双中心保存。

严禁个人私自复制、保存执法音像资料。

第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的执法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件卷宗一致: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

第十九条未经归档的执法音像资料不得调阅、复制。

第二十条对执法音像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规定使用权限。需要调阅、复制的,应当符合有关档案查询规定,经批准后调阅、复制。

第二十一条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会同双中心报局办公室审批后,提供有关执法音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执法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复制、发布执法音像资料。

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股定期对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携带执法记录仪;

(二)执法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执法记录;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四)执法记录的导入、调取、维护、管理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

(五)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对应当进行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或违反规定未全程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对县林草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执法音像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致使执法音像资料损毁、灭失、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执法音像资料,影响案件办理、事件处置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对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符合执法过错认定条件的,依照程序认定有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并予以追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森林公安局根据行业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