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清学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4月11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委会埂井村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8年7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山林权属自家所有的双柏县普龙社区居委会埂井村峨模都山(X:481258.46、Y:2685121.35),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仍在使用。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毁坏的林地面积为7830㎡,折合11.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经执法人员实地勘察,擅自开垦造成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林权证复印件、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只是对地表造成轻微毁坏。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及时对毁坏的林地开始进行恢复,种植树木。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2月29日
第一联 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清学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4月11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委会埂井村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8年7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山林权属自家所有的双柏县普龙社区居委会埂井村峨模都山(X:481258.46、Y:2685121.35),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仍在使用。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毁坏的林地面积为7830㎡,折合11.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经执法人员实地勘察,擅自开垦造成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林权证复印件、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只是对地表造成轻微毁坏。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及时对毁坏的林地开始进行恢复,种植树木。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2月29日
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