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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正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4-0428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28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林罚决字[2024]第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 苏正光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双柏鑫光施工队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2532322MA6N8LUR18

经营者 苏正光 职务

单位地址双柏县大庄镇柏子村村委会扣家村10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在承建虎乡大道北延长线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在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上村村民小组小棕山,(X:766428.63,Y:2735106.25,X:766465.35,Y:2735018.22,)两个地点修建堆土场;(X:766440.15,Y,2735108.21,X:766462.11,Y,2735062.04)两个地点新建道路。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修建堆土场的两个地点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2049㎡,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占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新建道路违法占用的两个地点林地面积为2260㎡,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占用导致林地严重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占用林地的现场图片、双柏县妥甸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类证明、林地征收协议书、虎乡大道北延长线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实施方案(试行)》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新建道路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2260㎡×1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2260㎡×2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67800.00元(大写陆万柒仟捌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4月26日

第一联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林罚决字[2024]第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 苏正光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双柏鑫光施工队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2532322MA6N8LUR18

经营者 苏正光 职务

单位地址 双柏县大庄镇柏子村村委会扣家村10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在承建虎乡大道北延长线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在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上村村民小组小棕山,(X:766428.63,Y:2735106.25,X:766465.35,Y:2735018.22,)两个地点修建堆土场;(X:766440.15,Y,2735108.21,X:766462.11,Y,2735062.04)两个地点新建道路。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修建堆土场的两个地点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2049㎡,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占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新建道路违法占用的两个地点林地面积为2260㎡,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占用导致林地严重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占用林地的现场图片、双柏县妥甸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类证明、林地征收协议书、虎乡大道北延长线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实施方案(试行)》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新建道路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2260㎡×1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2260㎡×2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67800.00元(大写陆万柒仟捌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4月26日

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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