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收费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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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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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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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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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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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
收费范围
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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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批准同意立项备案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 |
(一)范围。1.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2.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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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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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亩。 |
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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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12366;0878-7711038;0878-771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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