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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收费项目公示

索引号:lcj-/2024-1017002 公文目录:财政预决算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收费项目公示

收费项目名称

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收费范围

及对象

(一)范围: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批准同意立项备案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
    (二)对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且符合法定办理依据。

(一)范围。1.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2.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对象: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且符合法定办理依据。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五)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亩。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亩。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800元/亩。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监督举报电话

0871-12366;0878-7711038;0878-771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