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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索引号:sbxrsj -/2022-1209002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09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政策实施范围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深入实施《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2222号)规定的扩围延期政策基础上,缓缴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缓缴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于2023年12月15日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风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固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