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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sbxrsj-/2022-1017024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1年04月0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认真抓好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

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3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金〔2020〕112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云农办〔2020〕24号)和《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楚雄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20〕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加快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农业保险广度和深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双柏县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提质增效和高质量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和服务,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保险经营,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三)自主参保。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通过政策宣传引导、保费财政补贴、提升服务质量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自愿参保。

(四)协同推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实施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县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按本方案组织开展。

四、实施内容

(一)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

(二)保险期限。

1.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制种,以一造(一个生长周期)为一个投保周期。

2.能繁母猪以一年(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

3.育肥猪可按批次(从出生到出栏)投保,也可按年度(出栏量)进行投保。

(三)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灾害、病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具体保险责任见下表:

                                             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产品保险责任

险种

保险责任

种植业

水稻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渍涝、低温冷害、稻瘟病、黑条矮缩病、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纵卷叶螟、稻曲病、纹枯病、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等。

玉米

渍涝、低温冷害、地下害虫、玉米螟、大小斑病、灰斑病、锈病、娜虫、粘虫、草地贪夜蛾等。

小麦

锈病、白粉病、螃虫、麦蜘蛛等。

油菜

渍涝、低温冷害、白粉病、妍虫、霜霉病、白锈病工菌核病、十字花科根肿病等。

马铃薯

环腐病、早疫病、线虫、块茎蛾、晚疫病、疮痂病、粉痂病、黑痣病、地下害虫、二十八星瓢虫等。

养殖业

能繁母猪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大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曩尾坳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育肥猪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施毛虫病、猪囊尾坳痫、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种制业

水稻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渍涝、低温探害、稻瘟病、黑条矮缩病、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纵卷叶螟、猫曲病、纹枯病、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等。

玉米

渍涝、低温冷害、地下害虫、玉米螟、大小斑病、灰斑病、锈病、螃虫、粘虫、草地贪夜蛾等。

小麦

锈病、白粉病、螃虫、麦蜘蛛等。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贯彻落实“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基本要求,严格贯彻执行省、州工作方案明确的政策,在继续执行上一轮确定的各险种保险金额和费率基础上,新增实施水稻、玉米、小麦3大主粮作物制种保险,各级财政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保费进行补贴。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具体如下表: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金额和费率

险种

保险费(元/亩、头)

保险金额(元/亩、头)

费率

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负

种植业

水稻.

27

600

4.50%

90%

10%

玉米

18

500

3.60%

90%

10%

小麦

16

400

4.00%

90%

10%

油菜

16

400

4.00%

90%

10%

马铃薯

27

600

4.50%

90%

10%

养殖业

能繁母猪

60

1100

5.45%

80%

20%

育肥猪

32

700

4.57%

80%

20%

制种业

水稻

160

2000

8%

90%

10%

玉米

120

1600

7.5%

90%

10%

小麦

42

700

6%

90%

10%

 

(五)保费承担比例。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7〕16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新增险种财政补贴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金〔2018〕156号)文件,省级明确2021-2023年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的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担保费组成,我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各级财政和农户具体承担保费比例如下表: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财政承担比例

险种

保险费财政补贴比例

其中各级财政分担及配套:

农户自负

中央

省级

州级

县级

种植业

水稻

90%

40%

25%

7.50%

17.50%

10%

玉米

90%

40%

25%

7.50%

17.50%

10%

小麦

90%

40%

25%

7.50%

17.50%

10%

油菜

90%

40%

25%

7.50%

17.50%

10%

马铃薯

90%

40%

25%

7.50%

17.50%

10%

养殖业

能繁母猪

80%

50%

15%

4.50%

10.50%

20%

育肥猪

80%

50%

15%

4.50%

10.50%

20%

制种业

水稻

90%

40%

25%

7.50%

17.50%

10%

玉米

90%

40%

25%

7.50%

17.50%

10%

小麦

90%

40%

25%

7.50%

17.50%

10%

 

(六)保险赔付标准。各险种的详细赔付标准,按照保监部门备案批准的标准执行。本次制定的赔付标准,将特别强调保护种养农户利益,承保公司必须发挥农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提高保险赔付的时效性,提高实际赔付的金额。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执行,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

1.承保流程。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和自主自愿的原则下,应做到愿保尽保,不设置计划上限;同时,做好投保农户资料收集、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收取保费等工作,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制种保险要落实“承保地块必须准确、定损面积必须明晰、理赔对象必须明确、理赔期限必须规范”的“四必须”服务规范,已投保制种业保险的水稻、玉米、小麦,不得再重复投保种植业项目保险。

能繁母猪畜龄8月以上4周岁以下;育肥猪重量20公斤以上。

能繁母猪以养殖户在一年保险期间内实际养殖的数量确定;育肥猪以一年保险期间内符合保险条件的出栏数量确定,实行一对一收费,据实承保,不得少养多保或多养少保,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保险赔款。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的能繁母猪,以保险期内实际养殖的数量投保;对于自繁自养同时养殖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规模养殖户,二者承保数量比例不得低于1:18。育肥猪规模养殖户保险期年度内,育肥猪的参保数量不得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5倍。育肥猪散养户保险期年度内,以乡镇参保方式投保,保险数量按一年保险期内预计累计的出栏数确定,参保数量不得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倍。

在农户自主缴纳其承担保费的前提下,由县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季度填报《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县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具体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查勘定损:出险后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制种保险出险后先行对灾害和受损面积进行核实并记录,待受损保险标的达到成熟条件后,由承保机构与农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损失产量测定,依据减产率和不同生长期对应赔付标准计算应赔付金额。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受灾农户、制种企业,用干灾后恢复生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受灾农户、制种企业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风险防范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建立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等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保险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按照云财金〔2014〕24号规定时限和内容向州财政局和楚雄银保监局报送相关情况。

(三)保险规范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不惜赔、不拖赔,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四)绩效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每年力争种植业投保面积达到14.5万亩以上,3大主粮作物投保面积达到14万亩,保险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养殖业投保数量达到17万头以上;农户满意度85%以上。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建立工作会商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推进农业保险的工作措施。

(二)合力推进。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的方案制定、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乡镇制定本地工作计划,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反映工作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指导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保险公司承保数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报的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做好农业保险项目绩效自评。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合承保公司做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的宣传发动,每年9月份前做好下一年度的保险计划,引导农户积极参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并监督、指导、督促承保公司做好投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县农业农村局测算的保险计划,向上级财政部门结算争取上级补贴资金,预算落实县本级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出具本级财政配套承诺书,及时编报年度资金决算,上报工作情况报告等。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管,全面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和履行委托服务责任,积极宣传、引导农户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做好发动承保、保费收缴、查勘核灾、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资料档案,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承保区域内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业务,确保不折不扣落实惠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理赔助力恢复生产的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引导广大农户及经营主体明明白白参加保险,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四)完善信息调度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向县级农业部门报送季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向州局报送季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

(五)健全基层组织工作体系。县级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和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县级保险分支机构,积极设立乡镇、村级服务站点,加强一线服务力量。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乡(镇)、村委会应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把工作落实在一线。除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外,不得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如确需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不得从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费中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六)强化绩效管理和工作监督。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资金管理使用理念,不断提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末对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经认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保险机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解读:关于《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附件:双柏县2021-2023年每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性计划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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