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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现全县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

索引号:sbxrsj-/2022-1017026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19年04月2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19〕2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204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文件的通知》(楚人社通〔2019〕4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楚人社发〔2019〕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县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充分认识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员,明确任务目标,突出问题导向,落实工作措施,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目标,确保社会保险扶贫的精准性、可及性、实效性。

三、推进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文件关于“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明确我县代缴政策如下:

1.代缴对象范围:根据人社部发〔2017〕59号、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代缴对象主要是贫困人员,即: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提供)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提供)等缴费困难群体中,经比对核实,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

2.县级财政代缴标准:属代缴对象范围人员,自2019年1月起,由县级财政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对象个人缴费与县级财政代缴金额累加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代缴资金保障措施: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资金,按规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县扶贫、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比核查,由人社部门测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核拨,县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县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负责办理代缴业务。

4.代缴政策执行期限:该项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上级出台文件明确规定执行日期的,从其规定。

(二)对我县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2019年1月起,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三)对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

四、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规定

严格执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楚人社发〔2019〕14号)等文件规定。

(一)严格执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规定。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特别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在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的基础上,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参保人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仍然由州、县两级财政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已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州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50%。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州、县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基础养老金和省级基础养老金之和103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并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

(三)全面落实缴费补贴相关规定。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州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50%。

五、确保我县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进一步摸清底数,强化政策宣传,提升服务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深入乡镇(社区)、行政村进一步核实、摸清贫困人员参保情况。要积极主动为贫困人员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等经办服务工作,切实落实贫困人员各项参保优惠及代缴补贴政策。对行动不便贫困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进行排查,确保待遇发放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迅速行动、精心组织,采取上门走访、数据比对等措施,主动核查60周岁以上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原因,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发放到位。

(三)明确工作责任,定期开展调度,强化部门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建立月报告制度和联络员制度,依托国家扶贫开发信息平台和行业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础信息,每月定期梳理上报贫困人员的代缴保费和发放养老金的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工作成效。进一步深化社保扶贫领域的作风建设,认真核查,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切实把问题整改到位。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问题,把社保扶贫举措落实到每一个贫困地区、每一名贫困群众,确保我县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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