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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索引号:sbxrsj-/2022-1018010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19年09月0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柏县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政策名称 享受对象 政策内容 申请条件 受理机构
就业创业证申领 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1. 大中专毕业未就业人员;2.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3. 农村进城就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人员;4. 城镇新增就业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人员。 户籍所在就业地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见习服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每人每月700元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户籍所在就业地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培训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户籍所在就业地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服务机构)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 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在我州创业不受区域、户口限制。 对个人申请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贷款进行初审业务。 1.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需提供的基本资料:①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休学创业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②农民工:持《农民工服务手册》或《就业创业证》原件;③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④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证明。
以上创业人员除按所属要求的证件外均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用带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餐饮行业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基本资料:①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工商注册所在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有关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经营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②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③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审查、审批。④办理借贷手续,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县就业服务机构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并经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办理进行初审业务。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①贷款申请。②营业执照。③税务登记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企业职工花名册。⑥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备案)。⑦上年度或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⑧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⑨县级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就业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补贴 双柏县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按照先缴后补的要求,对享受对象给予一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包括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还需出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由本人签字、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等。
户籍所在就业地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服务机构)
公益性岗位补贴 双柏县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五类就业困难人员。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置公益性岗位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给予补贴。目前双柏县为1350元/月。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户籍所在就业地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扶贫补贴 1.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
2.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3.“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
4.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
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的村委会和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对跨省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1000元以内的交通补助。
3.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500元/人·月标准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4.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符合政策条件可享受一次性奖补
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条件: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的村委会和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200元/人申报。
2.跨省务工交通补助条件:对跨省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1000元以内的交通补助,乘坐交通工具票据价格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给予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票据实际价格给予补助。
3.乡村公共服务岗位选聘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男50—60周岁,女40—55周岁;无技能,无固定收入,脱贫后仍可能返贫;残疾人家庭劳动力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通过帮扶措施仍无法达到脱贫标准,有就业意愿;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公共服务岗位要求。
4.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委会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吸纳5人(含5人)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就业服务机构
大学生创业补贴 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 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最高3万元的创业补贴扶持,以前享受过“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人员不再享受。 大学生创业补贴优先扶持全省重点产业、各地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对贫困家庭创业的大学生和在各级组织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县就业服务机构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对县级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业务进行审核、发放待遇。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服务机构)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 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且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服务机构)
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职工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提升补贴。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提升补贴。
1.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身份的;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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