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sbxsfj -/2022-1212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2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云双政行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尹华,女,汉族。

被申请人: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秀梅,职务: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 剑,职务: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地址:双柏县城兴贸路8号

邮政编码:675100,联系电话:0878--6085074。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不服,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7日受理。经本机关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人请求:

请求双柏县人民政府撤销双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即拆除申请人拆旧翻新建筑物。

申请人称:

2012年3月申请人在原居住房无法居住的情况下,拆除部分危房建盖新房,同年9月申请人在房已建盖好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建盖的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21年9月8日作出双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拆除建盖的房屋。后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2021〕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县人民政府撤销。现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再次提起行政处罚,其理由就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拆除,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公正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本意不符,与建设文明社会公平、公正相勃。据此,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选择性执法,其行为违法。自2008年以来被申请人在城乡建设方面,对老百姓的房屋居住问题,从未以实际出发,都未批给老百姓建房,把上级划给老百姓建房的国家规划,用于开发商建设,致使一直以来城乡老百姓建房都不批,而导致双柏县城附近近千户百姓建房,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房产证。从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以来,县城有近千户建盖房屋,就2021年也有100多户也在建,都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都已建好。但被申请人没有一视同仁,根据某些人的函意,在近百户人家中对县保健院附近三户人家(申请人也在其中)作选择性的行政执法,且这三户没有影响县城总体规划,是拆旧翻新,没有超出原来老房子面积。而在申请人四周建盖的房屋也是没有规划许可的,为什么不处罚呢?这种选择性的行政执法,是国家不容许的,也是法律所不容的,其行为也将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为此,将其对申请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公平原则,请上级人民政府本着公正、公平给予处理.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翻建住房的不是住房唯一性的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称:申请人户只有二人,所建房不是唯一住房。其认定只是对照一本户ロ册认定,申请人家共有四本户口册,共有八人,其翻建房与左边的房屋是一体,是一起的房屋,也是申请人的唯一住房,并非两处住房。被申请人的错误认定,是对自己没有深入了解的一种辩解,无非就是不是唯一住房翻建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就可以拆除。为此,请被申请人认真负责把情况调查清楚,客观的对事实认定;

(三)对申请人房屋拟拆除决定不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其中心点就是影响政府规划实施。其发布实施后,被申请人就对双柏县城的建房没有给老百姓批过,但县城没有批过建盖的,有上千户,且2022年度没有规划许可证还在建,申请人居住房屋四周也是在近几年建盖的,且高楼林立,难道他们有规划许可证吗?申请人一直居住五十多年的老房子,是在无法居住的情况下进行翻建,且是在四周高楼林立中间,并未影响双柏县城的规划。所以说,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没有公正性和客观性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没有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情况,在处罚上是分为几种情形,且强调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从申请人翻建房屋的现状讲,一是原有房屋无法居住;二是被申请人不批;三是拆旧翻新;四是不占用集体土地;五从四周建房情况讲不影响规划。六今年县城建房户(没有规划许可证)有近百户,为何只对申请人处罚。所以说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综上,申请人房屋不能居住,被申请人不批,为消除隐患危害,翻建房屋是申请人无奈之举。现被申请人以未取规划许可证要拆除,实为执法不公,且县城同时建房无证几百户,只选择性的处罚申请人实属执法随意性,不能一视同仁鄙视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鉴于被申请人在该案中不客观、不公平、不公正、认定事实错误等原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给予公正处理为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材料有:

1.尹华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房屋照片复印件;

5.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作出的情况说明,已明确尹华的建设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属违法建设行为。尹华陈述说“在建设前向我单位咨询过,其单位工作人员既没有表态准建也没有表态不准建”根据陈述内容可知申请人具备相关法律的认知,在建设前知道咨询,但明知建设行为是违法的仍要继续建设,漠视法律的态度可见一斑。2020年时我局对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强制拆除了6幢,强拆后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今年来,违法建设行为又在萌发。需要说明的是“消减存量遏制增量”是我局处理违法建筑的重要方针及政策,目前我局正依法依规分批次、分类别开展处置工作,执法行为显失公平、是选择性执法的陈述不实,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进行查处才是执法不严,增加违法建设效仿的可能。

(二)经调查,申请人尹华户翻建处原为厨房及畜厩,原厨房结构为一层砖木结构、畜厩为一层土木结构,并非其所述的唯一住房,本机关对申请人翻建的房屋是否是唯一性的事实认定清楚。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申请人尹华仍不予理睬,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致使申请人尹华在较短的时间内建起三层168.33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违法事实清楚。

(三)对申请人户的建设行为,2021年6月11日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已出具情况说明,认定尹华的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已明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的处罚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采取没收的方式进行处罚存在相应的短板,一是没收的房屋需要进行估计并拍卖,因土地使用权人为尹桂荣,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二者存在冲突,会损害申请人尹华的合法利益;二是如果做没收处理,势必会增加违法建设效仿。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相关原则,对申请人尹华违法建设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是公平公正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尊严、权威,践行“依法治国”的原则,请双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材料有:

1.情况说明;

2.建设现场方位示意图;

3.双柏县政管局复函;

4.尹华全户人员简况表;

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6.尹华及证人(袁健波)询问笔录;

7.立案程批表;

8.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9.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0.法制审核意见书;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3.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3月,申请人尹华在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的情况下,在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妥甸街二队文卫路7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后),原址宅基地拆除原房屋及构筑物新建建筑物,宅基地占地面积为56.11㎡。

2021年6月7日,双柏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妥甸街二队居民尹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对本户住宅拆旧建新。巡查发现时原有房屋已经拆除,新建房屋在建。双柏县自然资源局于当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6月8日,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对尹华户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原址宅基地实施建设一案立案调查。

2021年8月11日,双柏县自然资源局由局长召集相关人员集体开会讨论,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形成审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意执法监督大队处理建议:依法拆除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上拆旧建新的建筑物,建筑物占地面积56.11平方米,建筑面积168.33平方米。

2021年9月1日,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向尹华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自然资罚先告字〔2021〕第8号)。2021年9月8日,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8号),并于2021年9月9日用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尹华。

2021年11月4日,申请人尹华不服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自然资罚先告字〔2021〕第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1〕第8号)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与2021年9月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8号)处罚决定内容不一致。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虽然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内容不一致,剥夺了申请人对实际处罚事项的知情权,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利。故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3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1】8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自然资罚先告字〔2022〕第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2〕第005号),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书面的《申辩意见书》,未申请进行听证。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的法制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并作出《法制审核意见书》。2022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尹华及证人(袁健波)询问笔录;

2.被申请人提交的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复函复印件;

3.被申请人提交的立案呈批表、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上的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的行为不超越法定职权职责(原属于建设部门主管,机构改革后划归自然资源局)。拆除违法建筑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属于法律授权。

二、关于事实认定和证据

申请人尹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原址宅基地实施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处罚决定认定是违法建设,定性准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合法、规范。证据充分,能证明违法建设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符合形式要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建设行为的内容在执法文书上记载清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充分。

三、关于法律适用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005号)认定申请人拆旧建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准确、现行有效。有明确法律依据、法律适用准确、作出行政处罚内容适当。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认定事实确凿、充分,处罚决定书定性准确,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四、关于程序问题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办理的步骤和流程完整、规范。包括:(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办理符合立案条件、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完整、规范。(2)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申请人尹华停止违法行为。(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当事人尹华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等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4)明确告知当事人尹华未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后果。(5)行政处罚符合所处罚证据条件的,告知了当事人尹华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尹华未要求听证的后果。(6)本案属于重大违法行案件,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被申请人经局长召集,已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办理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包括: (1)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是由2名以上持有效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已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已符合法定方式。(3)时限和程序有相应的送达回证。(4)调查取证结束后已制作调查终结报告。程序基本合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处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双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005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柏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