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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审计局关于双柏县水务局局长张梅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

索引号:sbxsjj -/2024-0813001 公文目录:单项审计结果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3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经中共双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双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双柏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9月22日,对双柏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局长张梅同志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县水务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了书面承诺。双柏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

(一)县水务局基本情况

县水务局属县人民政府正科级职能部门,截至2020年6月30日,县水务局内设11个股室,人员编制64人,车辆编制2辆;实有人员72人、车辆2辆;设置总账套一套,下设机关经费账和基建账。至2020年6月30日,基建账下按项目共核算54个项目账;履行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水行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拟订水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等13项职能职责。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张梅同志任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水行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拟订水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对提供此次审计的会计资料及工程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此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张梅同志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用中存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

但本次审计也发现,张梅同志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农业灌溉用水水费征收、水资源费、资产管理、差旅费报销等方面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按照《云南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对张梅同志任县水务局局长期间评价结果为:较好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应收未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49.78万元,审计处理意见为由县水务局限期将未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49.78万元全额征收入库;(二)应收未收农业灌溉用水水费9.7万元,审计处理意见为由县水务局将应收未收的水费9.7万元进行及时催收征缴;(三)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管理不到位,审计处理意见为由县水务局对全县水资源费征收对象进行清理,规范完善征收台账,做到应收尽收水资源费;(四)资产管理不规范,审计处理意见为县水务局应将未入账的固定资产补记入账,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限期对全局资产进一步清理核实,确保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资产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五)挤占专项资金6.88万元,审计处理意见为由县水务局在今后的工作加强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六)扩大开支范围报销 费用2.57万元,审计处理意见为由县水务局将扩大开支范围报销 费用的2.57万元全额上缴省财政,不再作其他处理处罚;(七)未严格执行公务卡报账制度报销支出13.42万元,审计处理意见为县水务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财务管理,加大与售货方进行对公转账或督促经手人出具刷卡支付记录,尽量避免经办人员经手转手资金的情况,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八)违规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基本账户454.28万元,审计处理意见为县水务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好有关规定,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九)会计核算不规范,审计处理意见为县水务在今后的账务核算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依法进行核算,建立完善财务审核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与核算工作。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双柏县审计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对发现的问题已经进行了依法处理,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建议:一是进一步执行公务卡报账制度,并减少报账过程中的中转环节,采用对公结账方式,杜绝将具备直接转账结算的报账支出经经办人个人账户付款问题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全局财政财务收支的完整性,统一编制部门决算报表,真实反映各项资金收支结存情况;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四是进一步加强单位资产管理,强化资产管理责任,做到账实相符,有效预防资产损失;五是进一步加强单位的职能职责工作的履行,加大对水费、水资源费等费用征收缴库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上述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水务局已按审计要求整改完毕,同时采纳了审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