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第一批)
去年以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点监管、认真查找案源线索、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涉及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产品质量标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具有典型的七件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双柏县某某烧烤吧向未成年销售酒案
2024年9月7日,双柏县公安局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双柏县某某烧烤吧涉嫌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酒并提供包房饮用的行为。2024年9月10日,双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交我局处理。2024年9月7日晚,未成年人李某某(男、12岁)、王某某(女、14岁)、李某某(女、14岁)进入双柏县某某烧烤吧包房,王某某使用手机微信扫码下单付费138.00元购买汾酒纪念酒1瓶(酒精度:42度、60.00元/瓶)、大理V8啤酒1打(12瓶/打、78.00元/打)消费,双柏县某某烧烤吧从业人员未核实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三人未成年人身份,看到王某某下单出流水单票后,便向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三人提供汾酒纪念酒1瓶、大理V8啤酒1打供其在该烧烤吧包房内饮用。案发时,双柏县某某烧烤吧获销售酒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双柏县某某烧烤吧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烧烤吧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0元;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案例二:双柏某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4日,双柏某某车行经营者以2070.00元/辆的价格从楚雄市某某摩托经营部批发购进一辆车分别配有340mm和580mm长两套鞍座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大道666号四川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刀”牌、型号为TDT23611Z的整车编码320422380138124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20422480254359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20422480254361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20422480034115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20422480041179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320422480254408电动自行车1辆和整车编码320422480254406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后,为迎合部分销售者需求,双柏某某车行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安装上580mm长度鞍座置于双柏某某车行商店内销售,售价为2400.00元/辆。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580mm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350mm强制标准要求,为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车辆。2024年8月14日案发时,双柏某某车行尚未售出上述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电动自行车辆。按销售价格计算,双柏某某车行涉案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电动自行车7辆、货值金额为16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车行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车行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580mm长电动自行车鞍座7个;二、并处涉案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电动自行车辆货值金额16800.00元的0.5倍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400.00元。
案例三:双柏某某理发店未明码标价从事理发美发服务案
2024年9月8日以来,双柏某某理发店在铺面装修过程中将店内原有理发美发服务价目表摘下后,在未重新制作粘贴悬挂理发美发服务价目表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情况下,继续在理发店从事理发美发经营活动,2024年10月31日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理发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理发店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双柏县某某饭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4年7月26日,双柏县某某饭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达利园®”和其正凉茶(植物饮料)10瓶、“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原味)9瓶摆放在双柏县某某饭店柜台前销售。售价分别为:“达利园®”和其正凉茶(植物饮料)(净含量:1.5L/瓶)10.00元/瓶,“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原味)(净含量:1.5L/瓶)12.00元/瓶。该饭店涉案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货值金额为20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饭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饭店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限“达利园®”和其正凉茶(植物饮料)10瓶、“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原味)9瓶;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五:某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柏长晟中央广场连锁店未按要求陈列销售药品案
云南省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柏县某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柏长晟中央广场连锁店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柏长晟中央广场连锁店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陈列销售中药饮片柏荷堂®木耳(批号:231201,规格:250克/袋)2袋、非处方药小葵花®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批号:21011103,规格:15袋/盒)2盒。2024年9月23日案发后,某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柏长晟中央广场连锁店及时整改上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店作警告处罚。
案例六:双柏县某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3年12月27日,双柏县某某超市经营者以9.50元/袋的价格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俏品”山椒凤爪食品10袋,置于双柏县某某超市柜台上销售。2024年4月21日,双柏县某某超市经营者以14.00 元/袋的价格将上述超过保质期“俏品”山椒凤爪(净含量:500g/袋)食品1袋销售给消费者魏某,获违法所得14.00元;剩余1袋被查获扣押。按销售价格计算,双柏县某某超市涉案销售超过保质期限“俏品”山椒凤爪(净含量:500g/袋)食品2袋、货值金额为2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超市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俏品”山椒凤爪(500g/袋)食品1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七:双柏某某杂货批发零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灭害灵”杀虫气雾剂案
2023年7月,双柏某某杂货批发零售店经营者以12.00元/瓶的价格从一拉小车售货者处购进“灭害灵”注册商标产品杀虫气雾剂5瓶,摆放在双柏某某杂货批发零售店内销售。经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鉴别,上述“灭害灵”注册商标杀虫气雾剂非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广东省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灭害灵”注册商标生产的侵犯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2024年5月30日案发时,双柏某某杂货批发零售店除自用2瓶外,尚未售出上述侵犯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杀虫气雾剂。按购进价格12.00元/瓶计算,双柏某某杂货批发零售店涉案销售侵犯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杀虫气雾剂5瓶、货值金额为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店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犯“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杀虫气雾剂3瓶(净含量:600毫升/瓶);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