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如何进行应急处置?
答: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问: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对税收有何影响?
答: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答: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等。
问: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涉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如二氯甲烷、甲醛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问:列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如何处置?
答:列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规定目录中的工艺,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同时,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问:在禁燃区内的企业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问:钢铁等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有何注意事项?
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问:加油站等涉及油气回收的企业经营中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答: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