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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雄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索引号:sthjj-/2022-1205779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19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双环罚字〔2019〕04号

 

楚雄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NTU5Q3H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磊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对你公司位于县城工业园区内的FRP采光瓦、透明瓦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建成FRP采光瓦、透明瓦生产线1条。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9〕04号)及我局2019年11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5600.00元);

(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FRP采光瓦、透明瓦生产线建设和FRP采光瓦、透明瓦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双柏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时,请先联系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在到银行缴款。联系电话:0878-614725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或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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