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州卫生健康委(13类13项)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普遍适用 | |
2 |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 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6)水质消毒情况;(7)水质自检情况;(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供水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 普遍适用 | ||
3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6.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
4 | 职业卫生 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9月28日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6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7 |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8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22年5月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护士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9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1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5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
11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情况;2.学校传染病防控情况;3.学校饮用水管理情况;4.学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校内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学校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12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2.卫生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情况;3.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检测(评价)情况;7.卫生设施(水处理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检查情况;8.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9.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公共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3 | 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 1.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包括制定落实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度、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等情况;2.托育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辖区内托育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1月17日修正)第五条、第三十条;《托育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颁布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 普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