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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领域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索引号:zjj -/2024-0612002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12日

一是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二是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形式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预售中,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三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以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