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17年27号文《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的通知》(自然资办法〔2019〕3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19〕615号)等文件的要求:双柏县开展了妥甸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测算工作,并已通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双柏县妥甸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测算成果公告
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9日
双柏县妥甸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测算成果公告
一、土地级别分布
表1妥甸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土地级别分布范围及面积表
定级类型 |
土地 级别 |
图斑面积(公顷) |
主要分布范围 |
综合 定级 |
Ⅰ |
115.5042 |
双柏县东城社区、西城社区等区域 |
Ⅱ |
190.1778 |
中山农村社区、小村农村社区、箐口村民委员会等周边区域 |
|
Ⅲ |
326.1447 |
窝碑村民委员会、格邑村民委员会、麦地村民委员会、桂花井村民委员会、大敌鲁村民委员会、罗少村民委员会、新会村民委员会、九石村民委员会等周边区域 |
|
Ⅳ |
176.6182 |
定级范围内除Ⅰ、Ⅱ、Ⅲ级以外的区域 |
二、地价定义
1、基准期日
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20年12月31日。
2、土地开发程度
双柏县妥甸镇:
Ⅰ级区域:“五通一平”(通供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平);
Ⅱ级区域:“四通一平”(通供水、通电、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平整);
Ⅲ级区域:“三通一平”(通电,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平);
Ⅳ级区域:“三通”(通电、通讯、通路)。
备注:考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出能力及客观条件,此处土地开发程度中各项费用与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中各项开发费用具体取值不同,总体水平较国有土地各项开发费用更低。
3、土地使用年期
表2 集体建设用地不同用途最高使用年限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 下列用途确定 |
本次基准地价体系用地类型 |
最高年限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
商服用地 |
40年 |
工业用地五十年; |
工业用地 |
50年 |
住宅用地七十年; |
宅基地 |
无年期限制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五十年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50年 |
4、平均容积率
本次双柏县妥甸镇镇域各类用地平均容积率为:
商服用地平均容积率:1.4
宅基地平均容积率:1.2
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1.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1.2
5、土地利用状况
本次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权利状况设定如下表所示:
权利类型 |
本次基准地价体系用地类型 |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宅基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土地使用权 |
正常入市流转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使用权 |
|
价格内涵 |
无他项权利限制入市流转前提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
暂不考虑潜在可能的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经营性活动收益前提下的价格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权有偿退出价格 |
备注 |
1、土地产权清晰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入市流转的集体所有权属的建设用地;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同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 3、不存在特殊的权利权能限制或拓展性条件下的土地权利,且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使用权交易就地流转的价格,不允许进行空间置换; 2、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1、公益设施用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2、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表4 妥甸镇集体建设用地地价测算结果汇总表
名称 |
定级类型 |
土地类型 |
|||||||
商服用地 |
宅基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工业用地 |
||||||
妥甸镇 |
土地级别 |
元/㎡ |
万元/亩 |
元/ ㎡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Ⅰ |
438 |
29.20 |
281 |
18.73 |
218 |
14.53 |
201 |
13.40 |
|
Ⅱ |
342 |
22.80 |
255 |
17.00 |
190 |
12.67 |
175 |
11.67 |
|
Ⅲ |
288 |
19.20 |
210 |
14.00 |
161 |
10.73 |
149 |
9.93 |
|
Ⅳ |
165 |
11.00 |
135 |
9.00 |
127 |
8.47 |
120 |
8.00 |
备注:县城规划区以内区域,建议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成果执行,本次主要针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定其基准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