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
为科学合理划定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双柏县农业局编制了《双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现向各单位诚挚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建议征求表》请于2018年4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书信形式反馈。
通信地址:双柏县城光明路28号。
电子信箱:sbxmsy@ 163.com
联系电话:0878-7721580 传真:0878-7712524
衷心感谢你们的大力支持!
附:双柏县农业局意见建议征求表
双柏县农业局
2018年3月27日
双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总则
(一)区划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双柏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落实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动农业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云南省、楚雄州等地方法规、规划和文件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双柏县实际情况,拟定了本县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意义与目的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将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并实现全区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四)划定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2、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省(市)级公路及国道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强制动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地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2020年以前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二、划定依据与程序
(一)划定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19)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环发【2012】135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12.22修正版)
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2013.6.25)
《双柏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5-2030)
3、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划定程序
1、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2、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和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3、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4、县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术语和定义
1、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畜禽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4、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5、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6、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7、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8、生态红线保护区
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生态安全的底线。
9、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三、禁养区划定方法
根据上述依据,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
(一)禁养区的划定技术原则
1、水源保护区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陆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陆域。
2、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城镇发展边界,医院、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的划定技术原则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外围2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村级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500米至800米范围内陆域。
2、河流沿岸
县域内主河及其一级支河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其他区域限养区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
四、禁养区划定结果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1、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县域城镇规划区,县城区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8个乡镇居民安置区、医院、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华水库、塔扎河水库、栗树埂水库、定向水库、李芳村水库、月牙埂水库、小石桥水库、杨梅树水库、打磨箐水库、小黑箐水库、空树坝水库、草坝子水库、木老虎水库)周边1000米范围内陆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内的陆域。
3、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双柏白竹山州级自然保护区(老黑山片区、白竹山片区、石碑山片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4、河流禁养区
主要流域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按照有关规定,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划定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限养区:全县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外围2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河流沿岸限养区。县域内主河及其一级支河两侧500米至8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其他区域限养区。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限养区内禁止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或资源化利用;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范围
畜禽适养区是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以作为适宜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区域。在适养区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其他需划定为禁养限养范围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
五、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一)法律地位保障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一旦经州县政府批准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应,应得到严格执行。
县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工作机制保障
成立双柏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主管环保、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局、环保局、旅游局、规划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并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环保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按照《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各乡镇应当于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同时明确禁养区畜禽养殖遗留污染治理的要求、任务和期限。
(三)设施建设保障
各乡镇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在禁养区内,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搬迁、关闭。
2、养殖专业户
要做到集约化经营,必须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或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散养密集区
要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附图:
附图1 双柏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范围图
附图2 双柏县妥甸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范围图
附图3 双柏县大庄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范围图
附图4 双柏县法脿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范围图
附图5 双柏县鄂嘉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范围图
附图6 双柏县大麦地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范围图
附图7 双柏县安龙堡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范围图
附图8 双柏县爱尼山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范围图
附图9 双柏县独田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范围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