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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临时

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县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救助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统筹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等形式统筹救助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救助效果。

(五)坚持规范高效。健全临时救助政策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简化申请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施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区域性地震、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指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因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科学设定。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于无因学、因病等必需支出,但又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极困对象,视情况以家庭为单位及时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具体救助标准为:

1.家庭承担的必需教育支出(扣除教育救助后)超过人均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教育支出金额的20%以内救助;教育支出超过家庭人均收入2倍以上,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人均承担教育支出金额的20%-40%救助。

2.因病住院符合规范转诊转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捐助后,一年内累计医疗费个人支出部分超过家庭人均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情况给予支出金额的20%-40%救助,限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2倍;一年内累计医疗费个人支出部分超过家庭人均收入3倍以上,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情况给予支出金额的40%-60%救助,限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标准按特困人员相关文件执行。

3.其他特殊支出情形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视情况及时给予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且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银行卡、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残疾、因病等特殊人员需附有相关依据。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度给予救治或生活救助。符合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十条 审批权限。按照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划分,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标准的50%;县民政局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标准的3倍,救助资金超过城乡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经县民政局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救治挽救生命或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银一体化打卡发放,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或其他特殊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防护物资等相关物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其中县财政按照基本民生保障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统筹管理使用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同时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乡镇权限内的由乡镇审核审批发放,超过乡镇权限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五条 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依托“一门受理窗口,整合社会力量救助资源、救助信息,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社会救助力量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县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九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 1 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动求救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受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及时转介。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县民政局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示”,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政策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县民政局追回救助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且 2 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及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临时救助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救助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双柏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