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治全与被申请人上海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双劳人仲案字〔2024〕第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申请人杨治全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上海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仍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双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