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交通秩序,强化道路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集镇形象,方便群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脿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城建)、派出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相关部门将联合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5年10月9日起
二、 整治范围
(1)限制车辆停放时段与限停时段内禁停区域:逢法脿集镇街天(农历逢属龙、属狗)之日08:00-17:00笙源福酒店十字路口至 G357 国道巷道、划定有街天摊位的云兴路(市监所至凤翔路岔口)停车泊位外、云兴路岔法脿统建点街道、停车场划定农特产品交易区及农贸市场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2)集镇周边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区域应在划有停车位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
(3)经法脿集镇 G357 国道路段(法脿加油站至红栗方向“兴发空心砖厂”全段)、白浦路政务大厅至文卫路法脿中心校大门入口路段全时间段禁止停车。
三、整治内容
(一)公共场所(除居民小区外)车辆乱停乱放整治
1.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停放的。
2.限制车辆停放时段与限停时段内禁停区域在法脿集镇 G357 国道路段(法脿加油站至红栗方向“兴发空心砖厂”全段)、笙源福酒店十字路口至 G357 国道巷道、白浦路政务大厅至文卫路法脿中心校大门入口路段和划定有街天摊位的云兴路(市监所至凤翔路岔口)停车泊位外、云兴路岔法脿统建点街道、停车场划定农特产品交易区及农贸市场内停放的机动车。
3.机动车未规范停放于泊位内或未按顺向规范停放的。
4.大型客货车占用小型车辆停车位的。
5.非机动车未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停放的。
6.其他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乱停乱放违法行为。
(二)居民小区(含安置小区、商住小区)车辆乱停乱放整治
1.机动车未规范停放于小区停车泊位内的。
2.非机动车未规范停放于小区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的。
3.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公共走道以及楼道停放的。
四、整治措施
(一)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城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与集镇管理方联合开展日常巡逻,发现车辆违停行为先告知,对未按指定位置和方向停放且拒不驶离的机动车实施锁定,对非机动车实施拖移,严格现场取证和执法记录仪采集信息依法依规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对未挂车牌、故意遮挡号牌、无牌、报废、套牌、未按规定年检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的车辆将依法采取拖移、暂扣等强制措施。
(三)对未按指定位置和方向停放的非机动车罚款人民币50元;对未按指定位置和方向停放的机动车罚款人民币200元。
(四)对阻碍通行、拒绝驶离或车辆被执法人员锁定4小时的,由执法机关强制拖移至指定地点,并罚款人民币600元。车主或驾驶人须持《违法停车告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整治期间,对涉嫌阻碍执法、妨碍公务、寻衅滋事、擅自破坏锁车器等违法犯罪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处罚及依据
(一)机动车违反指示、禁令标志、标线进入禁止停放区域停放、限制车辆在限制时段内入城行驶、停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法脿镇综合执法队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
(三)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双柏县法脿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