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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公告

日期:2026年01月2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6年1月7日,“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李仙王、李中明、普鲜花以“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2322MA6NCX40XF,注册号:532322NA000429X)申请人及委托代理办理人员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为由,申请撤销“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2322MA6NCX40XF,注册号:532322NA000429X)2018年9月4日的设立登记和2019年1月15日的变更登记。

经本局调查查实:2018年7月份左右,昆明石林杨某某到双柏县妥甸镇马龙村委会半坡田村种植人参果,朱积明、熊家玲、李中平、普鲜花到杨某某人参果种植基地打工,朱积明负责管工带工。期间,杨某某以合作社成立后卖人参果可以提成分红为由邀约朱积明、熊家玲、李中平、普鲜花成立合作社并入股合作社,朱积明电话邀约其妹夫李仙王共同参加成立合作社,李中平、普鲜花、李仙王表示不愿意入股参加合作社,朱积明、熊家玲同意加入合作社,且朱积明贷款5万元交给杨某某参加成立合作社。后杨某某以拨款付工钱为由要求熊家玲、李中平、普鲜花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照片和李仙王不知情、本人未提供家庭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件情况下不知从何种渠道拿到其家庭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人秦某以朱积明为申请人向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申请办理“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于 2018年9月4日下发《登记通知书》(楚双登字〔2018〕第599号)准予“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2322MA6NCX40XF,注册号:532322NA000429X)。朱积明本人不知道该合作社《营业执照》是何时办下来的,直到杨某某对朱积明说合作社《营业执照》已经办下来了,朱积明才知道他本人成为了“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杨某某未交给朱积明,朱积明也没有见过“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后因朱积明户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认识到本人有《营业执照》可能无法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权益,要求退出合作社。在朱积明多次要求下,杨某某以金龙为申请人向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申请办理“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登记通知书》(楚双登字〔2019〕第23号),准予“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由朱积明变更为金龙,并将收取朱积明的5万元退还朱积明,朱积明退出“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局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调查人员认为:杨某某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在本人不入股情况下吸引、操纵他人成立“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且在他人不知情情况下骗取他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委托他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成立“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办理了“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不将“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交给相关权利人一直占用。“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存在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违背他人意愿、骗取他人证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问题。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真实申请材料,办理企业设立和变更登记,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本局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楚双撤登字〔2026〕第285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和楚双撤登字〔2026〕第283号《撤销登记决定书》(见附件),撤销楚双登字〔2018〕第599号《登记通知书》和楚双登字〔2019〕第23号《登记通知书》,撤销“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2018年9月4日的设立登记和2019年1月15日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局撤销决定有异议,“双柏明丰人参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本局撤销决定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振兴 陈秀红

联系电话:0878-7712155

特此公告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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