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镇停车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公共停车资源使用效率,保障市民出行和商户经营便利,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大庄镇集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前期调研、成本核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费管理范围
集镇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位。
彩鄂公路幼儿园岔路口至瑞溪园路段分片区增设停车位(卫生院段、瓦窑田停车场段、鹤鸣园段)207个;
鹤翔路两侧设置小型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163个,鹤兴路单侧设置部分临时停放车位11个。
二、收费主体与管理方式
(一)收费主体:大庄镇人民政府委托双柏荣鑫源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收费、车位维护、秩序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方式:采用现场巡查模式,通过扫码支付等方式实现收费管理,同步公示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监督电话。
三、收费标准
遵循“合理收费、分时段差异化”原则,兼顾市民临时停车需求和商户经营需求,设置免费停车时段,分小型机动车(蓝牌)、大型机动车(黄牌)、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非机动车制定收费标准。
(一)收费时段:每日8:00——20:00;
(二)收费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按“停车计时、计时收费”的方式对大庄镇集镇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临时停车泊位费)实行统一定价。
(三)收费标准:
1、彩鄂公路幼儿园岔路口至瑞溪园路段:
(1)小型机动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停放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首小时按 1元/车次计收;首小时以后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元,每30分钟加收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 8元;
(2)大型机动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停放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首小时按2元/车次计收;首小时以后以小时为计费单元,每小时加收1.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2.5元;
(3)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非机动车等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停放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0.5元/车次计收;首小时以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元,每小时加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辆车每天停放收费最高不超过4元;
2、鹤翔路、鹤兴路路段:
原鹤翔路两侧设置小型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及鹤兴路单侧设置的临时停放车位收费按2022年《大庄镇集镇管理办法》收费标准执行。
3、收费票据:由管理公司统一制定;
4、车型界定:小型车辆为核定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客车和核载质量1495千克以下车身长不超过6米的小型货车及三轮摩托车;大型车为核定载客数9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495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
5、免费范围: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市场监管执法执勤车辆、垃圾清运车等免收临时停车泊位费。
四、计费规则
(一)停车计时从车辆驶入车位、车牌识别成功后开始,驶离车位时结束。
(二)车辆停放期间,因违停、剐蹭等产生的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停车管理方协助取证。
五、收费资金管理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兼顾企业效益的原则,管理公司收取的停车费主要用于管理公司停车位及配套设施(标线)的建设、维护和更新;集镇停车秩序管理、现场巡查人员薪酬;相关管理费用支出;税费等支出。结余资金为管理公司利润,所有费用由管理公司独立收取、独立管理使用。
六、管理要求
(一)停车管理单位需在所有收费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明确收费范围、标准、免费政策、缴费方式、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时间等内容,做到公开透明;
(二)收费人员需持证上岗,着装规范,文明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拒开发票,发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
(三)对恶意逃费、占用车位不缴费、违规停放等行为,停车管理单位可通过短信、电话提醒催缴,拒不缴纳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四)停车管理单位需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市民投诉、求助,保障停车秩序顺畅。
七、监督与投诉
(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对停车收费行为、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乱收费、违规管理等行为;
(二)设立投诉监督电话:0878-7811003。接受居民、商户对停车收费、管理的投诉和建议,投诉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并反馈。
八、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一年。
九、其他
(一)未尽事宜,由大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实施期间,如遇集镇重大活动、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停车收费政策,届时通过镇政府公示栏等渠道公示;
(三)本公告实施后,原集镇停车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