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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民政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双柏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sbxmzj1 /2026-00079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17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民政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张正丽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双柏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遗产管理制度的建议》已交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针对您在提案中反映政务改革相对滞后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作为法定的遗产管理人,但我县在落实相关制度、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经验。作为主管职能部门,我们虚心接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此项工作确实存在短板。关于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学习运用事宜,目前省、州尚未出台遗产继承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综合分析,现阶段出台县级相关文件规定时机尚不成熟,后续我们将持续加强学习借鉴,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统筹推进制度细化落地。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双柏县民政局

202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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