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鲁XX(双柏县大麦地艳芳商店的经营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2MA6KLLW7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姓名:鲁XX 性别: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码:532322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 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立新街22号
你单位于2026年3月11日8时19分,在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立新街22号经营的双柏县大麦地艳芳商店,因商店一层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予以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 年 / 月 / 日到本机关接受处理
□并于 / 年 / 月 /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