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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大麦地镇人民政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大麦地)〔2026〕第1号

索引号:dmd /2026-00005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3月12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大麦地镇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鲁XX(双柏县大麦地艳芳商店的经营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2MA6KLLW7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姓名:鲁XX 性别: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码:532322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 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立新街22号

你单位于2026年3月11日8时19分,在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社区立新街22号经营的双柏县大麦地艳芳商店,因商店一层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予以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 年 / 月 / 日到本机关接受处理

□并于 / 年 / 月 /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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