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佘兴龙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佘兴龙,男,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职工,在法脿自然资源所工作。2025年12月19日上午,佘兴龙一直未到办公室上班,中午12:30左右被发现在法脿自然资源所三楼职工宿舍内死亡。双柏县法脿中心卫生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推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不详。经双柏县公安局法脿派出所民警进行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排除他杀他害可能。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拟不同意视同工伤。
杨姝懿,女,双柏县人民检察院职工。2025年12月22日6时39分,杨姝懿乘坐其母亲驾驶的小型汽车前往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值班,在昆磨高速k91+850m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李兴锋,男,双柏县国有林场职工。2025年12月25日18时05分左右,李兴锋在爱尼山乡六合村委会清水河森林抚育地块监管,看放树过程中,不慎被树上掉落的枯死树枝砸伤并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张晓燕,女,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职工。2025年12月10日14:00左右,张晓燕在大庄镇普妈村委会者必力外村走访挂包贫困户过程中,不慎踩空从斜坡跌落导致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李瑜,男,国家税务总局双柏县税务局职工。2025年12月4日上午10时,李瑜受办公室委托外出核查填报本单位最小应急单元名单备案表,在骑电动车返回单位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1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反映。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210号,邮编:675100,联系电话:0878-7711204。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1日
滇公网安备 53232202000122号

